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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地位的提高。在婚姻过程中出现不好待遇时,也都开始积极的反抗。家庭暴力更是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多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从以前的默默忍受到如今的勇敢站出来捍卫自己权益。家庭暴力能否判刑,要看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造成何种伤害后果.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事态严重应及时报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虐待,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遭遇家暴后,一定要向周围妇联或者相关机构求助。同时要做伤情鉴定,保留证据等。只有女性在面对家暴时自身硬气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才能让施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019-05-06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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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基律师 余冬平 发布时间 :2009-3-11
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婚姻法>总则、离婚、和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章均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严格禁止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何谓家庭暴力,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之间实施的殴打、体罚、以及辱骂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以给被(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看,包括单纯精神损害的家庭暴力、单纯造成身体损害的家庭暴力和造成两个方面损害的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既包括捆绑、殴打、禁闭、冻饿、残害、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身体暴力也包括侮辱、谩骂、讽刺、不说话、虐待对方等精神暴力,还包括对身体和精神构成双重侵害的性暴力行为。不论行为人是以什么方式,只要给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就是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列举的主要是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引起诉讼的也主要是身体暴力。但从家庭暴力的现状看,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暴力(又称家庭冷暴力)是大量存在的,并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如果法律将这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排除在外,将使受害人,主要是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家庭冷暴力也应当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作为以“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予以禁止和处罚。但必须指出,关于“精神暴力(家庭冷暴力)”问题,法律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应用时,还必须结合实际案情,从严掌握。为避免对家庭暴力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构成确定了较为严格、客观的标准,即实施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不构成家庭暴力。
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看,其特征表现为:(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为女性配偶、儿童和老人。(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因此行为具体隐蔽性,外界介入困难,受害程度不可测定。(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如有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还具体地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措施,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成因分析
1、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
2、执行不严,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看着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问题判决不予离婚。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3、立法上的不够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及侮辱罪但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告诉才处理。如此规定,事实上使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逃避了社会的主动干预。(2)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得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如何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发生,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宣传,同时严格执法。但是更重要的是受害者的觉醒反抗,这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最有力的武器。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行为人已实际已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所致。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 http://www.hbmjlaw.com/news_show.asp?id=1883,http://baike.baidu.com/view/647834.htm?fr=ala0_1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