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中国法制
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式:即程式、格式。在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是关于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它对律文、术语、立法意图以及诉讼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廷指官廷,行事指判案成例。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秦律规定,男子身高不满六尺五寸,女子身高不满六尺二寸者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秦律规定应把被告人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据。但同时,秦又有客观归罪的倾向。
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在秦律中称端,过失则称不端,二者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前者从重,后者从轻。
4、犯罪连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分为三种,全家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
5、诬告反坐:故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
6、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7、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8、自首及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9、同罪异罚:即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区别定罪量刑。 (一)行政机关
1、确立皇帝制度
2、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丞相是皇帝之下最高的行政长官,御史大夫地位相当于副丞相,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3、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
2、官吏的考核
3、官吏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