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5个特大城市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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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35个特大城市是指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等。
2.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划分也各不相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中国特大城市名单:
1)东北:沈阳 大连 长春 吉林 齐齐哈尔 哈尔滨 抚顺 鞍山
2)华北:北京 天津 石家庄 唐山 济南 青岛 太原 包头 淄博
3)西北:兰州 西安 乌鲁木齐
4)中南:武汉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柳州 汕头 佛山 洛阳
5)华东:上海 南京 杭州 宁波 苏州 无锡 南昌 合肥 福州 厦门 徐州
6)西南:成都 重庆 昆明 贵阳
拓展资料:
1.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2.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划分也各不相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2.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划分也各不相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中国特大城市名单:
1)东北:沈阳 大连 长春 吉林 齐齐哈尔 哈尔滨 抚顺 鞍山
2)华北:北京 天津 石家庄 唐山 济南 青岛 太原 包头 淄博
3)西北:兰州 西安 乌鲁木齐
4)中南:武汉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柳州 汕头 佛山 洛阳
5)华东:上海 南京 杭州 宁波 苏州 无锡 南昌 合肥 福州 厦门 徐州
6)西南:成都 重庆 昆明 贵阳
拓展资料:
1.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
1)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至1000万。
3)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500万,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至100万。5、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2.特大城市是划分城市规模的分类之一,各国国情不同,划分也各不相同。联合国通常将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划定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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