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什么条约?
1871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中日修好条约》,为后期日本侵略朝鲜奠定了大国地位基础。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谋求对华建交,此举得到清朝大臣李鸿章的呼应。在谈判之际,日本企图在中国攫取西方列强所有的特权,但谈判的主动权一直掌握在中方手中,李鸿章等为了将对日关系和对西方关系区别开来,故意将“条约”之名改成“条规”。
并反对将日本“天皇”称号写进文本中、拒绝日本提出的“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内地通商权,最终迫使日方屈服,贯彻了中方的主张。《中日修好条规》还规定中日两国互不侵犯,共同享有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因此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平等条约。
中国评价
王芸生:此约内容虽尚公平,然多援西约之例,领事裁判权、关税协定诸大端,应有尽有。惟无“一体均沾”之条,且均本相互原则,是进步耳。
王玺:溯自道光以降,中国与西方各国所订约章,均为城下之盟。除割地、赔款外,复受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片面领事裁判权、内河航行贸易权等不平等条款之压迫,不可终日。而中日条约之内容,不止尽除其弊,且以当世国际公法之原则,两国均立于独立自主之地位,和平友好,通商互惠。
是该约不仅为中国空前未有之平等条约,即对日本而言,亦为其平等条约之嚆矢。然墨沈未干,言犹在耳,日本政府竟违约背信,进军台湾,吞并琉球,侵略朝鲜。岂李鸿章始料所未及,实乃时势所趋,似非其订约之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