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监狱探监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到不同的地方探监,要求是各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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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监注意事项:
已经判决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探视,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一般来说,周六周日不是探视时间。
探视程序:
服刑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2、服刑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服刑人员。在服刑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服刑人员回家探视。
3、服刑人员近亲属给服刑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