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村长选举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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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选举投票规则为: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村长几年换届选举一次
五年一次换届选举。在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次修订,其中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业委会投票双过半规则
业委会投票双过半,是指决定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决定以下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村长几年换届选举一次
五年一次换届选举。在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次修订,其中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业委会投票双过半规则
业委会投票双过半,是指决定规定的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决定以下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