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节假日不给加班费,要求员工调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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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长假期间,被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加班费的问题。理由也很简单,小长假都有五天到七天的时间,很多企业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不可能说全部停工停产,或多或少都会安排一些员工加班或者值班。
那这自然而然就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因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拿国庆节七天的假期举例,前面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应该按日工资三倍计算每天的工资;后面四天是休息日,应该按日工资二倍计算每天的工资,如果七天都加班的话,十月份可以多拿十七天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当然是实惠多多,一年都碰不到几次这样的“好事”,但是对于企业就觉得“亏大了”,但是又不得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一批这样的人加班。于是,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呢,就想在调休上做文章。
在很多企业眼里,反正哪天休息都一样,我十一没有安排你休息,其他的时间松散一点,就另外安排你休息,这样就能冲抵了,就可以避免自己支付高额的加班费了。
可事实真能如此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法定节假日是不能安排调休的。最简单的一个道理,如果能够适用于调休,那三倍工资就失去了意义。任何企业都可以利用这个漏洞随意剥夺员工的法定休息日。
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一共只有十一天,每一天的安排都对应一个特别的节日,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对于任何人来说,肯定不能随意调动。
比如清明节,或者春节,随意安排其他时间放假,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如果必须在这个时间点上班,那给予的补偿,肯定也是比平时加班要丰厚得多。
所以,对于法定节假日,法律是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调休的,要么放假,要么就给足三倍工资。即使后面安排了时间调休,工资对应的差价,员工也可以主张补齐。
那公司只能在什么情况下安排调休呢?答案是,只能在休息日,也就是我们平常的休息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解读出来,休息日用人单位是可以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的,且这个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能自行决定是补休还是拿双倍工资。
因为平时的休息日跟工作日的时间其实差别不是特别大,所以法律对这一块的规定就相对灵活,给了用人单位选择权。但用人单位不能把这种选择权扩大到法定节假日。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加班费问题。
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适合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工时的分类,除了标准工时以外,还有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两种。
一、不定时工时
不定时工时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是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岗位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否则是不生效的。不定时工作制,因为不能跟八小时标准工时那样,每天规定一定的工作时间,也因为工作性质不能适用于双休,甚至法定节假日也不一定能休息,所以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肯定跟标准工时有所区别的。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
不定时工时虽然不支持加班费,但是法律也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 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综合工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跟不定时工时一样,综合工时也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否则就视为标准工时。因为综合工时在计算周期内是规定了总工作时长的,所以超过总时长的部分,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综合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且不存在休息日的双倍工资问题。但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是按照三倍的工资进行支付,这个跟标准工时是一样的。
最后,补充一点:加班工资的主张也是有诉讼时效的,时间是一年,主张之日起往前推一年或解除劳动关系日起往后算一年。如果在这个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张,该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那这自然而然就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因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拿国庆节七天的假期举例,前面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应该按日工资三倍计算每天的工资;后面四天是休息日,应该按日工资二倍计算每天的工资,如果七天都加班的话,十月份可以多拿十七天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当然是实惠多多,一年都碰不到几次这样的“好事”,但是对于企业就觉得“亏大了”,但是又不得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一批这样的人加班。于是,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呢,就想在调休上做文章。
在很多企业眼里,反正哪天休息都一样,我十一没有安排你休息,其他的时间松散一点,就另外安排你休息,这样就能冲抵了,就可以避免自己支付高额的加班费了。
可事实真能如此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法定节假日是不能安排调休的。最简单的一个道理,如果能够适用于调休,那三倍工资就失去了意义。任何企业都可以利用这个漏洞随意剥夺员工的法定休息日。
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一共只有十一天,每一天的安排都对应一个特别的节日,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对于任何人来说,肯定不能随意调动。
比如清明节,或者春节,随意安排其他时间放假,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如果必须在这个时间点上班,那给予的补偿,肯定也是比平时加班要丰厚得多。
所以,对于法定节假日,法律是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调休的,要么放假,要么就给足三倍工资。即使后面安排了时间调休,工资对应的差价,员工也可以主张补齐。
那公司只能在什么情况下安排调休呢?答案是,只能在休息日,也就是我们平常的休息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解读出来,休息日用人单位是可以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的,且这个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能自行决定是补休还是拿双倍工资。
因为平时的休息日跟工作日的时间其实差别不是特别大,所以法律对这一块的规定就相对灵活,给了用人单位选择权。但用人单位不能把这种选择权扩大到法定节假日。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的加班费问题。
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适合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工时的分类,除了标准工时以外,还有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两种。
一、不定时工时
不定时工时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对职工是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岗位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否则是不生效的。不定时工作制,因为不能跟八小时标准工时那样,每天规定一定的工作时间,也因为工作性质不能适用于双休,甚至法定节假日也不一定能休息,所以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肯定跟标准工时有所区别的。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
不定时工时虽然不支持加班费,但是法律也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 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综合工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跟不定时工时一样,综合工时也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否则就视为标准工时。因为综合工时在计算周期内是规定了总工作时长的,所以超过总时长的部分,是可以主张加班费的。
综合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且不存在休息日的双倍工资问题。但如果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是按照三倍的工资进行支付,这个跟标准工时是一样的。
最后,补充一点:加班工资的主张也是有诉讼时效的,时间是一年,主张之日起往前推一年或解除劳动关系日起往后算一年。如果在这个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张,该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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