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易所退市进入三板的股票还有可能会到交易所重新上市交易吗?
1、三板的公司还属于“上市公司”吗?2、从交易所退市后进入三板的股票还有可能通过扭亏重组等方式重新回到交易所上市吗?如果能的话,请问有这样的先例吗?(听说粤传媒就是这样上...
1、三板的公司还属于“上市公司”吗?
2、从交易所退市后进入三板的股票还有可能通过扭亏重组等方式重新回到交易所上市吗?如果能的话,请问有这样的先例吗?(听说粤传媒就是这样上市的)如果不能的话,原因是什么?
感谢一楼的回答,不过000631顺发恒业,也就是以前的兰宝信息(*ST兰宝)并没有被终止上市而进入三板。*ST兰宝只是被暂停上市了,后来重组为顺发恒业后就恢复上市了,并没有被终止上市,当然也就没有进入过三板。
您说的“三板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回到交易所上市”有法条规定吗?如果有的话,能提供一下吗?谢谢 展开
2、从交易所退市后进入三板的股票还有可能通过扭亏重组等方式重新回到交易所上市吗?如果能的话,请问有这样的先例吗?(听说粤传媒就是这样上市的)如果不能的话,原因是什么?
感谢一楼的回答,不过000631顺发恒业,也就是以前的兰宝信息(*ST兰宝)并没有被终止上市而进入三板。*ST兰宝只是被暂停上市了,后来重组为顺发恒业后就恢复上市了,并没有被终止上市,当然也就没有进入过三板。
您说的“三板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回到交易所上市”有法条规定吗?如果有的话,能提供一下吗?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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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进入三板的股票,能否重新上市,需要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一、上交所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根据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偿债风险、财务状况、资产、公司治理结构等等方面,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在重新上市安排上,上交所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时间规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二是对重新上市股票的限售规定。对公司不同类型的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另外,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即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且应当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至其披露重新上市后的首份年度报告。
二、深交所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第二章 重新上市申请
第八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本所对公司以下情况将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七)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十八个月。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上交所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根据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偿债风险、财务状况、资产、公司治理结构等等方面,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在重新上市安排上,上交所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时间规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二是对重新上市股票的限售规定。对公司不同类型的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另外,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即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且应当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至其披露重新上市后的首份年度报告。
二、深交所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第二章 重新上市申请
第八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本所对公司以下情况将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七)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十八个月。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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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先例,以前大自然有过传闻但没有了结果。粤传媒是另一种三板,不是退市后进的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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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的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三板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回到交易所上市,见000631顺发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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