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试 急。急。。。。 20

2003年4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中外合资达美尔制衣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与法国巴瑞斯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货号为T300的制衣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所购生产设备(含辅件及零部... 2003年4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中外合资达美尔制衣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与法国巴瑞斯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货号为T300的制衣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所购生产设备(含辅件及零部件)共60项3000台,总价款为326000美元。双方还同时签订了订购一批制衣用的新型面料的合同,总价款18000美元。合同规定履行方式为达美尔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之日起90日内分三批发运至中国上海港;货款分三次于每批货物运抵上海港经达美尔公司检验合格后支付,合同订立后,达美尔公司按约定于4月8日向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巴瑞斯公司于4月10日发出了第一批货物(设备及面料);达美尔公司检验完全合格后支付了第一批货物的货款,而巴瑞斯公司4月25日发出的第二批货物运抵上海后被达美尔公司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制衣设备的部件不符合合同规格,无法交付使用,整套设备完全丧失使用价值;而面料则在成分含量上不合合同约定,无法使用。达美尔公司遂要求巴瑞斯公司停止发运第三批货物,并宣告两个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由巴瑞斯公司退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并表示拒绝支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巴瑞斯公司认为己方并未根本违约,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于是达美尔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达美尔公司拒绝支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是否有合法依据?
2.法院应如何对待达美尔公司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要求?
需要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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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剑鱼游走四海7ba1c7
2014-01-10 · TA获得超过2.8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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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达美尔公司拒绝支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是合法的,但是,本案例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证,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在受益人(巴瑞斯公司)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就必须对其付款,因此,开证申请人(达尔美公司)的拒付货款,实际是对开证行拒付货款,因此,势必造成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违约——所以,编题的人根本忽略了信用证这个关键的结算方式。所以,题目有毛病。

2、单就合同而言,法院如何应对达美尔公司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要求,需要根据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而定,即法院必须根据合同中的相关争议的解决条款,以及合同法来加以应对。而本案例并未介绍合同的相关条款,因此无法判断法院的判决——这也是编题人的没有实践经验,以致题目漏洞百出的一个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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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8c8ffda
2014-01-11 · TA获得超过13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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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玛。找问题居然遇到校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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