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的税收政策
政府鼓励民资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是为逐步打破垄断状况,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种形式办医”的格局。这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但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秘书长赵淳指出,国家虽然表示鼓励民营医院的发展,但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足。民营医院医疗市场政策的不配套,首先表现在税收政策方面。税收政策的不配套不统一,已经对民营医院的生存发展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卫生部门已经明确民营医院为营利性医院,税务部门逐渐开始对营利性医院征税。由于民营医院基本属于新事物,到底应当按什么性质收税,卫生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政策不统一。如果按企业收税,那么医院将要上缴毛收入的5.5%,此外还有16种税,医院实在难以承担。关于营利性医院的免税问题,各地政策也是五花八门。在2000年年初,国家为了鼓励发展民营医院,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但是,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却认为应当从分类登记之日起就要交税;还有的地方要从医院成立之日开始交税,一家办了10年的医院依照此政策,免去3年的税收,还要补交7年的税。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款使医院收不抵税。赵淳也承认,许多民营医院在取得执业登记后,并不会马上进行经营,往往要花上两年的时间才能进行运作。所以,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医院得到的实惠并不是很多。其实,2000年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改是失败的。公立医院病人多,药费高、收费高,形成垄断;而医疗诊所收费便宜、药费低廉,属于微利。一个是航空母舰、一个是小船;民营医疗机构根本不具竞争性。好在,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下列文件,及时终止了对民营医疗机构收营业税的内容,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取得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民营医院应承担哪些税收
1、营业税,收入为计税基数,税率5%,但医疗服务的收入可以免营业税。
2、附加税,主要是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有的地区没有此税),计税基数为营业税。
3、其他税种,如印花税,按账册贴花,普通账册每本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4、所得税,税率25%,财政拨款、捐赠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可以不纳所得税,计税基数为利润和不能税前扣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