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1)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从进驻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年终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全部返还。
(2)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从进驻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终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全部返还。
(3)进驻创业园的留学培前人员企业,从进驻之日起,第四、第五年分别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年终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全部返还。
(4)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人员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企业进口货物不必申请进口许可,通过开发区保税仓库保税,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1)开发区对留学人员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创业基金、担保基金等风险投资的支持。
(2)留学人员企业承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报攻关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区三项经费优先予以支持。
(3)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进行技术指导或选派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经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可享受部分接待、培训经费资助。 (1)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在一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第一年免收房祖,第二年按标准价格的40%收取,第三年按标准价格的70%收取。
(2)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开发区内征地建厂,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以按标 准地价优惠20%-30%。 (1)留学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
(拦中圆2)根据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不同类别,可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数额。
(3)允许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跨简塌行业经营。 (1)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以一次审批
(2)企业内所聘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至两年。 (1)开发区财政拨出专款为企业中高层次留学人员建设留学人员公寓,对来开发区定居购买住房的海外留学人员,在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内给予在成本价基础上折扣20%-30%的价格优惠;不购买住房的,在开发区留学人员公寓提供住房供其租用,房租价格给予优惠。
(2)对来开发区创办企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随迁的配偶、子女,及时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3)来开发区定居的海外留学人员,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可在开发区创办的学校就读,免收建校费及其它政府规定之外的各种收费。属华侨、华人和归国华侨的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照顾。 (1)创业园以优惠价格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实验及检测条件。
(2)开发区留学人员工作站从企业进驻创业园之日起三年内免费为留学人员代管、代办相应业务。
(3)对留学人员在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重奖。
(4)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有关留学人员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