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表单位能更改吗,之前体检,现在换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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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们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小公司,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招聘压力大,所以基本都是先邮件发送offer,在offer中注明报到时提供入职体检报告。最近有一名员工体检结果显示有一些小病,领导不太想要,那么公司能否以体检不合格为由直接取消录用呢?
01
体检不合格,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我们说,应聘者满足用人单位招聘要求或条件,一般会包括身体健康、技能、学历、资质、经验等方面,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明显的歧视,可以根据岗位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这些门槛,这是用人单位招聘的自主权。
我们平时可能比较注意应聘者的技能、经验、背调等方面的考查,对身体健康就要求应聘提供有资质医院的体检报告,没有过多的特别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求职者都处于20-45岁左右的年龄段,绝大多数的健康都不存在问题。
然而,现实中,不少人因为遗传或后天疾病、某种伤残等出现一些健康问题,这当然不能责怪应聘者,已然出现的问题,只能正视。
如果用人单位对健康有特别要求,应聘者还是应当如实告之,即使蒙混过关入了职,后来发现属实,也是可以无补偿辞退的,这样的例子在我们HR工作中屡见不鲜。比如:癫痫病、肢体残疾等。
02
发了offer再取消录用,欠妥
既然不能全部满足招聘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取消录用。
不过,对于这种已发offer再取消录用的做法,是不符合正常录用程序的,也是违背劳动法规定的,会让应聘者既感到尴尬,认为自己被用人单位耍了,更会感觉气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态度诚恳,如实表达面试时审核不严,或者招聘流程不严谨等,给应聘者友好的解释,还是能够征得应聘者的理解。
出尔反尔的事情,不要说法律规定,就是一般的人情或道德做法,也是通不过的,也会被绝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
流程的先后顺序,理论讲是先体检后发offer,但由于招聘急迫或节省双方时间,现实做法基本都是先发offer后体检,有的甚至入职后再体检,这确实是有一定健康风险的,如果员工有健康问题,入了职,如果制度规定不详细、招聘中对健康要求不具体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就比较麻烦,但是,如果不辞退,这个未来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就会给单位带来一些隐患。
所以,发offer理当在体检之后进行,但是,现实工作中,我们多数HR招聘员工时,体检都是发了offer后或者明确告之应聘者符合录用时才去进行的,我认为,为保证稳妥,在通知发出后,可以明确告诉应聘者:本单位或岗位对身体健康有哪些要求,如果体检不合格,是不能入职的。
03
可以明确界定体验不合格
估计不少单位对什么是体检不合格,都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如果因此引起劳动纠纷,单位就会显得比较被动。
对于体验不合格,我们可以适当放大范围来看,即: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那么,怎么来界定呢?
个人认为,可以从诸如这些方面根据用人单位或岗位的要求,客观的量化出来:
1)既往病史。
这是应聘者应当如实告诉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应聘者曾经做过某手术、生病住院或患有其他疾病或遗传病等,没有如实告诉用人单位,即使入了职,后来被单位发现了,也是可以无补偿辞退的,这是劳动法给予用人单位的权利。这项权利,单位可以在应聘时或入职表里提醒应聘者。
2)量化举例。
通常的体检,会包括:外科、内科、呼吸、循环、消化、血液等。我认为,如果是招聘1名驾驶员,就可以规定血压不能超过多少(比如:低压不过90,高压不过150等);如果是招聘搬运工,就可以规定肺活量应达到多少(比如:5000亳升),甚至可以额外增加硬拉某重量的次数(比如:40公斤5次以上);如果是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就可以规定不得有任何皮肤病、传染病,不得有因消化系统问题而生病住院等。
当然,这只是本人举的简单例子来说明,由于不是医学出生,不一定正确,目的是说明,单位招人急,也不能误了健康问题,而且可以根据不同岗位来设置身体条件和健康要求的标准,没必要所有岗位都是一个标准,或者概括性说“身体健康”,不方便操作,等于白规定了。在设定这些标准或条件时,可以咨询医生或健康顾问。
我们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小公司,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招聘压力大,所以基本都是先邮件发送offer,在offer中注明报到时提供入职体检报告。最近有一名员工体检结果显示有一些小病,领导不太想要,那么公司能否以体检不合格为由直接取消录用呢?
01
体检不合格,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我们说,应聘者满足用人单位招聘要求或条件,一般会包括身体健康、技能、学历、资质、经验等方面,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明显的歧视,可以根据岗位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这些门槛,这是用人单位招聘的自主权。
我们平时可能比较注意应聘者的技能、经验、背调等方面的考查,对身体健康就要求应聘提供有资质医院的体检报告,没有过多的特别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求职者都处于20-45岁左右的年龄段,绝大多数的健康都不存在问题。
然而,现实中,不少人因为遗传或后天疾病、某种伤残等出现一些健康问题,这当然不能责怪应聘者,已然出现的问题,只能正视。
如果用人单位对健康有特别要求,应聘者还是应当如实告之,即使蒙混过关入了职,后来发现属实,也是可以无补偿辞退的,这样的例子在我们HR工作中屡见不鲜。比如:癫痫病、肢体残疾等。
02
发了offer再取消录用,欠妥
既然不能全部满足招聘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取消录用。
不过,对于这种已发offer再取消录用的做法,是不符合正常录用程序的,也是违背劳动法规定的,会让应聘者既感到尴尬,认为自己被用人单位耍了,更会感觉气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态度诚恳,如实表达面试时审核不严,或者招聘流程不严谨等,给应聘者友好的解释,还是能够征得应聘者的理解。
出尔反尔的事情,不要说法律规定,就是一般的人情或道德做法,也是通不过的,也会被绝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
流程的先后顺序,理论讲是先体检后发offer,但由于招聘急迫或节省双方时间,现实做法基本都是先发offer后体检,有的甚至入职后再体检,这确实是有一定健康风险的,如果员工有健康问题,入了职,如果制度规定不详细、招聘中对健康要求不具体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就比较麻烦,但是,如果不辞退,这个未来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就会给单位带来一些隐患。
所以,发offer理当在体检之后进行,但是,现实工作中,我们多数HR招聘员工时,体检都是发了offer后或者明确告之应聘者符合录用时才去进行的,我认为,为保证稳妥,在通知发出后,可以明确告诉应聘者:本单位或岗位对身体健康有哪些要求,如果体检不合格,是不能入职的。
03
可以明确界定体验不合格
估计不少单位对什么是体检不合格,都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如果因此引起劳动纠纷,单位就会显得比较被动。
对于体验不合格,我们可以适当放大范围来看,即: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那么,怎么来界定呢?
个人认为,可以从诸如这些方面根据用人单位或岗位的要求,客观的量化出来:
1)既往病史。
这是应聘者应当如实告诉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应聘者曾经做过某手术、生病住院或患有其他疾病或遗传病等,没有如实告诉用人单位,即使入了职,后来被单位发现了,也是可以无补偿辞退的,这是劳动法给予用人单位的权利。这项权利,单位可以在应聘时或入职表里提醒应聘者。
2)量化举例。
通常的体检,会包括:外科、内科、呼吸、循环、消化、血液等。我认为,如果是招聘1名驾驶员,就可以规定血压不能超过多少(比如:低压不过90,高压不过150等);如果是招聘搬运工,就可以规定肺活量应达到多少(比如:5000亳升),甚至可以额外增加硬拉某重量的次数(比如:40公斤5次以上);如果是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就可以规定不得有任何皮肤病、传染病,不得有因消化系统问题而生病住院等。
当然,这只是本人举的简单例子来说明,由于不是医学出生,不一定正确,目的是说明,单位招人急,也不能误了健康问题,而且可以根据不同岗位来设置身体条件和健康要求的标准,没必要所有岗位都是一个标准,或者概括性说“身体健康”,不方便操作,等于白规定了。在设定这些标准或条件时,可以咨询医生或健康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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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更换新的单位,入职体检表上的公司名称是可以更改的,你要带好身份证原件还有体检单去医院做公司名字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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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小公司,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招聘压力大,所以基本都是先邮件发送offer,在offer中注明报到时提供入职体检报告。最近有一名员工体检结果显示有一些小病,领导不太想要,那么公司能否以体检不合格为由直接取消录用呢?
01
体检不合格,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我们说,应聘者满足用人单位招聘要求或条件,一般会包括身体健康、技能、学历、资质、经验等方面,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明显的歧视,可以根据岗位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这些门槛,这是用人单位招聘的自主权。
我们平时可能比较注意应聘者的技能、经验、背调等方面的考查,对身体健康就要求应聘提供有资质医院的体检报告,没有过多的特别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求职者都处于20-45岁左右的年龄段,绝大多数的健康都不存在问题。
然而,现实中,不少人因为遗传或后天疾病、某种伤残等出现一些健康问题,这当然不能责怪应聘者,已然出现的问题,只能正视。
如果用人单位对健康有特别要求,应聘者还是应当如实告之,即使蒙混过关入了职,后来发现属实,也是可以无补偿辞退的,这样的例子在我们HR工作中屡见不鲜。比如:癫痫病、肢体残疾等。
02
发了offer再取消录用,欠妥
既然不能全部满足招聘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取消录用。
不过,对于这种已发offer再取消录用的做法,是不符合正常录用程序的,也是违背劳动法规定的,会让应聘者既感到尴尬,认为自己被用人单位耍了,更会感觉气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态度诚恳,如实表达面试时审核不严,或者招聘流程不严谨等,给应聘者友好的解释,还是能够征得应聘者的理解。
出尔反尔的事情,不要说法律规定,就是一般的人情或道德做法,也是通不过的,也会被绝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
流程的先后顺序,理论讲是先体检后发offer,但由于招聘急迫或节省双方时间,现实做法基本都是先发offer后体检,有的甚至入职后再体检,这确实是有一定健康风险的,如果员工有健康问题,入了职,如果制度规定不详细、招聘中对健康要求不具体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就比较麻烦,但是,如果不辞退,这个未来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就会给单位带来一些隐患。
所以,发offer理当在体检之后进行,但是,现实工作中,我们多数HR招聘员工时,体检都是发了offer后或者明确告之应聘者符合录用时才去进行的,我认为,为保证稳妥,在通知发出后,可以明确告诉应聘者:本单位或岗位对身体健康有哪些要求,如果体检不合格,是不能入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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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确界定体验不合格
估计不少单位对什么是体检不合格,都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如果因此引起劳动纠纷,单位就会显得比较被动。
对于体验不合格,我们可以适当放大范围来看,即: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那么,怎么来界定呢?
个人认为,可以从诸如这些方面根据用人单位或岗位的要求,客观的量化出来:
1)既往病史。
这是应聘者应当如实告诉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应聘者曾经做过某手术、生病住院或患有其他疾病或遗传病等,没有如实告诉用人单位,即使入了职,后来被单位发现了,也是可以无补偿辞退的,这是劳动法给予用人单位的权利。这项权利,单位可以在应聘时或入职表里提醒应聘者。
2)量化举例。
通常的体检,会包括:外科、内科、呼吸、循环、消化、血液等。我认为,如果是招聘1名驾驶员,就可以规定血压不能超过多少(比如:低压不过90,高压不过150等);如果是招聘搬运工,就可以规定肺活量应达到多少(比如:5000亳升),甚至可以额外增加硬拉某重量的次数(比如:40公斤5次以上);如果是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就可以规定不得有任何皮肤病、传染病,不得有因消化系统问题而生病住院等。
当然,这只是本人举的简单例子来说明,由于不是医学出生,不一定正确,目的是说明,单位招人急,也不能误了健康问题,而且可以根据不同岗位来设置身体条件和健康要求的标准,没必要所有岗位都是一个标准,或者概括性说“身体健康”,不方便操作,等于白规定了。在设定这些标准或条件时,可以咨询医生或健康顾问。
我们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小公司,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招聘压力大,所以基本都是先邮件发送offer,在offer中注明报到时提供入职体检报告。最近有一名员工体检结果显示有一些小病,领导不太想要,那么公司能否以体检不合格为由直接取消录用呢?
01
体检不合格,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我们说,应聘者满足用人单位招聘要求或条件,一般会包括身体健康、技能、学历、资质、经验等方面,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明显的歧视,可以根据岗位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这些门槛,这是用人单位招聘的自主权。
我们平时可能比较注意应聘者的技能、经验、背调等方面的考查,对身体健康就要求应聘提供有资质医院的体检报告,没有过多的特别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求职者都处于20-45岁左右的年龄段,绝大多数的健康都不存在问题。
然而,现实中,不少人因为遗传或后天疾病、某种伤残等出现一些健康问题,这当然不能责怪应聘者,已然出现的问题,只能正视。
如果用人单位对健康有特别要求,应聘者还是应当如实告之,即使蒙混过关入了职,后来发现属实,也是可以无补偿辞退的,这样的例子在我们HR工作中屡见不鲜。比如:癫痫病、肢体残疾等。
02
发了offer再取消录用,欠妥
既然不能全部满足招聘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取消录用。
不过,对于这种已发offer再取消录用的做法,是不符合正常录用程序的,也是违背劳动法规定的,会让应聘者既感到尴尬,认为自己被用人单位耍了,更会感觉气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态度诚恳,如实表达面试时审核不严,或者招聘流程不严谨等,给应聘者友好的解释,还是能够征得应聘者的理解。
出尔反尔的事情,不要说法律规定,就是一般的人情或道德做法,也是通不过的,也会被绝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
流程的先后顺序,理论讲是先体检后发offer,但由于招聘急迫或节省双方时间,现实做法基本都是先发offer后体检,有的甚至入职后再体检,这确实是有一定健康风险的,如果员工有健康问题,入了职,如果制度规定不详细、招聘中对健康要求不具体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就比较麻烦,但是,如果不辞退,这个未来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就会给单位带来一些隐患。
所以,发offer理当在体检之后进行,但是,现实工作中,我们多数HR招聘员工时,体检都是发了offer后或者明确告之应聘者符合录用时才去进行的,我认为,为保证稳妥,在通知发出后,可以明确告诉应聘者:本单位或岗位对身体健康有哪些要求,如果体检不合格,是不能入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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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确界定体验不合格
估计不少单位对什么是体检不合格,都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如果因此引起劳动纠纷,单位就会显得比较被动。
对于体验不合格,我们可以适当放大范围来看,即: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那么,怎么来界定呢?
个人认为,可以从诸如这些方面根据用人单位或岗位的要求,客观的量化出来:
1)既往病史。
这是应聘者应当如实告诉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应聘者曾经做过某手术、生病住院或患有其他疾病或遗传病等,没有如实告诉用人单位,即使入了职,后来被单位发现了,也是可以无补偿辞退的,这是劳动法给予用人单位的权利。这项权利,单位可以在应聘时或入职表里提醒应聘者。
2)量化举例。
通常的体检,会包括:外科、内科、呼吸、循环、消化、血液等。我认为,如果是招聘1名驾驶员,就可以规定血压不能超过多少(比如:低压不过90,高压不过150等);如果是招聘搬运工,就可以规定肺活量应达到多少(比如:5000亳升),甚至可以额外增加硬拉某重量的次数(比如:40公斤5次以上);如果是招聘食堂工作人员,就可以规定不得有任何皮肤病、传染病,不得有因消化系统问题而生病住院等。
当然,这只是本人举的简单例子来说明,由于不是医学出生,不一定正确,目的是说明,单位招人急,也不能误了健康问题,而且可以根据不同岗位来设置身体条件和健康要求的标准,没必要所有岗位都是一个标准,或者概括性说“身体健康”,不方便操作,等于白规定了。在设定这些标准或条件时,可以咨询医生或健康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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