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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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1、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2、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3、解读: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否则,违反劳动法。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