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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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和安全培训有关的法律规定:
1、员工在生产经营单位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员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项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高风险行业应至少提供72小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提供20小时的再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总学时不得少于90学时或12天。培训应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其上岗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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