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会计实务》重要考点梳理及讲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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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读书的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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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关系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划分是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而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提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投资比例)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与投资相关的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其中债券如果为折价发行的,该部分费用应增加折价的金额;债券如为溢价发行的,该部分费用应该减少溢价的金额。

  (2)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以下处理:在不管其是否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按照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合并成本。

  与投资相关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二、企业以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

  (一)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成本;

  (二)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自权益性政权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四)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

  2、成本法和权益法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采用的方法

  初始投资时,首先判断是否企业合并,如果是企业合并再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然后按照不同的要求确认其初始入账金额。

  初始入账金额确定以后,再根据投资比例等因素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参股企业),及对被投资企业达到控制的企业(子公司),上面两种情况使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在持股比例上划分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持股比例小于20%或大于50%的使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持股比例在20%到50%之间的(包括20%和50%)使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3、关于成本法下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和应冲减或应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问题

  关于成本法下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的处理:

  成本法下,关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涉及到三个账户,即是“应收股利”、“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先确定应计入“应收股利”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倒挤出应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

  当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得部分借记“应收股利”账户。“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金额的确定比较复杂,具体做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计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计数时,其差额即为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累计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计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计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按尚未恢复数额先恢复投资成本,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但恢复数额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处理原则:

  将累计净利和累计应收股利进行比较:

  (1)如果应得净利累计数大于应收股利累计数,那么应该冲减的成本为0, 以前如有冲减的成本数,应该全额转回。

  (2)如果应收股利累计数大于应得净利累计数,那么其差额应该和已经冲减的成本进行比较,差额大于冲减成本的,将大于部分继续冲减成本,差额小于已经冲减的成本的,小于部分转回冲减的成本。

  (3)关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的调整金额理解:

  因为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是要跟被投资方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的,就是用支付的对价与享有的被投资方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是大于的话那么就按照支付的对价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小于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享有的被投资方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份额入账,然后与支付的对价的差额记为营业外收入的;所以投资方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是按照被投资方的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的;而被投资方仍然是按照原来的账面价值进行核算的;因此投资方对于存货的核算也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的;

  当存货只有在实现销售后才通过主营业务进行结转然后才影响到损益了;而被投资方是按照成本进行结转的,在计算投资方对应的净利润的时候应该用存货的公允价值的所以应该按照700*80%结转成本计算净利润的,由于结转的成本增加了,所以净利润是要调减的;然后用调整后的净利润根据投资方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方应该确认的投资收益;这个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是不计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中的。

  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中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关于冲减留存收益的处理学员疑问比较多,我们咨询了相关专家和授课老师,得到的答案关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明文规定,规定具体应该用哪种方法,所以两种方法应该都是可以的,现在关于这两种方法做一下总结:

  (1)按照顺序冲减,就是先冲减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继续冲减未分配利润;

  (2)按照比例同时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个按照比例冲减的比例选择也有两种方法,一是按照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冲减,比如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为10%,冲减的时候就按照10%的比例冲减盈余公积,剩下的90%的部分冲减未分配利润;第二种比例就是按照资产负债表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的比例冲减,这个比例和计提比例很可能是不一致的,因为提取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后,可能用它们来补亏,因此这个比例会发生变化。

  这个问题如果考试的时候涉及到,两种方法都是可以的,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部分内容广大学员知道这两种方法,考试的时候会处理就可以了,不需要做过多的研究。

  5、关于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处理

  关于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直接相关费用(发行债券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和佣金除外)是否计入投资成本要看投资的性质,首先判断是否属于企业合并:

  (1)如果是企业合并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判断是否为同一控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非一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2)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二、发行债券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手续费、佣金的处理。

  (1)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不管其是否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6、如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商业实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这种情况通常包括下列情形:

  (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入企业的时间明显不同;

  (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时间和金额相同,但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预计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同,风险也相同,但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在明显差异。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这种情况是指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资产存在明显差异。本准则所指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税后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时,各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8、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准确区分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投资等。

  9、正确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确定。即根据如下公式做出判断:

  (1)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或: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25%;

  (2)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或: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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