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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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如果政府不认真严格守法,百姓就不可能真正尊重法律;绝不能像古代法家那样,让百姓仅仅是因为害怕而尊重法律;其次,任何时候不能把遵守法律作为碍手碍脚的事,法律虽然可以修改,但是决不能因为一事一人而修改,修改之前它理应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威。否则,自由、公正和正义,都将无法获得保障。

三、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他主要从这样四个方面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好处:

第一,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人虽然有智慧(理性),但是人也有感情,感情会导致不公正、不平等和腐化。而法治正好可以克服人治的这种缺陷。另外,人治往往使纠纷以服从某个或某些人的方式得到解决,这就未免使平等的公民产生尊严的伤害,而服从法律就不会产生这个问题,法律一视同仁,因为法律是没有人格的。

第二,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的,众人作出的判断总比个人可靠。他指出:“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第三,法律是借助于规范形式来确认的,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此外,它还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都适用。

第四,权力制约需要法治。腐败的产生源于缺乏监督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由人在把城邦之中的某些权力委托给某些人实行时,为着城邦共同的善和幸福就必然要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和管理。

扩展资料

在哲学方面,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西方文化根本倾向以至内容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上古及中古时期,他的著作被译成拉丁文、叙利亚文、阿拉伯文、意大利文、希伯来文、德文和英文。以后的希腊学者研究及推崇他的著作,拜占庭的学者也是如此。

他的思想是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和伊斯兰经院派哲学的支柱。伊斯兰世界最重要的思想家阿威罗伊,将伊斯兰的传统学说与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融合成自身的思想体系。最有影响的犹太教思想家迈蒙尼德,用理性主义解释犹太教义,在调和科学、哲学和宗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亚里士多德显示了希腊科学的一个转折点。在他以前,科学家和哲学家都力求提出一个完整的世界体系,来解释自然现象。他是最后一个提出完整世界体系的人。在他以后,许多科学家放弃提出完整体系的企图,转入研究具体问题。

随着亚里士多德作品的不断被发现,中世纪出现了一个研究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新时代,学者们以此作为求得各方面真知识的基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亚里士多德



落不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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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亚里士多德对哲学的学科定位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是科学,而不是感觉、经验和技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其目的是追究事物的本原和原因的知识,才能称之为科学。人们通过感觉拥有记忆,对统一事物的众多记忆导致经验,由经验得到技术,最后才能知晓事物的本原和原因,从而达到科学。他认为这是一个由低而高的过程,每一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有“智慧”意义。 其次,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哲学是思辨科学,而不是实践科学、创制科学。亚里士多德认为思辨科学才是真正的智慧,地位最高,所以,“思辨科学比其他学科更受重视”。其中又可分为三类:数学、物理学,第一哲学(神学)。思辨科学的性质只在于“思辨”事物,认识事物的真相,这类科学的本原是在对象之中,与认识者无关。另外两类科学则不同,创制的本原或者是心灵和理智,或者是技术,或者是某种潜能,它们都存在于创制者之中。实践的本原即意图则存在于实践者中,因为意图的对象和结果是同一的。 再次,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是研究事物某些本原和原因的思辨科学。 “物理学所研究的是可分离的但并不是不运动的东西,某些数学研究不运动,却也不能分离存在而是在质料之中的东西。”由此可见,物理学所研究的是事物的属性,物理学正好研究“存在的某一个种”。 (二)亚里士多德对研究哲学的目的阐述 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在于探索智慧,但智慧是关于原因或原理的知识,那么作为追寻智慧的哲学理所应当就是关于这类原因或原理的知识了。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是在寻求现存事物,以及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诸原理与原因。” 亚里士多德认为,关于事物的原因或原理的知识是真知识,只有认清一个事物的基本原因后,才可以说认识了这个事物,由此我们也可以顺利解决与该事物相关的其他问题。他说:“认识是我们研究的目标;人们在掌握一样东西的‘为什么’(即根本原因)之前,是不会认为自己认识了它的。所以很明显,我们对于产生、消灭以及每一种自然变化也必须这样做;认识了它们的本原之后,我们就可以试着拿这些本原来解决我们的每一个问题了。”事物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结起来有四种:其一是“质料因”,如铜像的铜,银碗的银等;其二是“形式因”;其三是“动力因”;其四是“目的因”。每种事物都由这四种原因构成,我们可以从这四个方面来把握事物。 (三)亚里士多德对哲学产生条件的阐述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哲学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二: 首先,是“好奇”。“求知是所有人的本性”,无论在最初还是在现在,人们都是由于好奇而开始哲学思考的。其次,是“闲暇”。“只有在全部生活必需都已具备的时候,在那些人们有了闲暇的地方,那些既不提供快乐,也不以满足必需为目的的科学才首先被发现”。 亚里士多德也极为深刻地剖析了哲学的根本性质。他认为产生哲学的根源在于人的求知本性,而并非是为了实用的目的或自身之外的它物。哲学为了哲学自身而存在,不受外在的东西所约束、牵制,是一种纯粹的求知的活动。他说:“把哲学称之为真理的知识是正确的,思辨知识以真理为目的。”哲学就是对真理不懈追求的化身,求真成为哲学的本性之一。 (四)亚里士多德对哲学研究对象及范围的界定 首先,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哲学家的事业也该能考察一切事物。亚里士多德的这个思想既是他对哲学界定的自然结论,也是他对自哲学产生以来的哲学研究对象情况的概括和总结。第一,基于探讨有关原因或原理的知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可以是哲学的研究对象。第二,亚里士多德把哲学的对象概括为整个世界,哲学成了包罗万象的学问。这在哲学史上是一大贡献,其影响极其深远。 哲学的研究范围和它的研究对象密切相关。哲学是研究本体的,本体有多少,哲学的范围就应有多广、多大。划分哲学的门类或分支,也应以本体的不同为依据。哲学不但区分为不同的部分,而且这些部分还有主有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第一哲学”和“第二哲学”的区别。他说:“有一门学问,专门研究‘有’本身,以及‘有’凭本性具有的各种属性。这门学问与所谓特殊科学不同,因为那些科学没有一个是一般地讨论‘有’本身的。它们各自割取‘有’的一部分,研究这个部分的属性,例如数理科学就是这样做的。”从亚里士多德的这个意义上来看,哲学的范围应当十分广泛。例如,研究关于数的存在的,就是数学;研究关于医疗的存在的,就是医学;专门研究和逻辑有关的存在,便是逻辑学;专门研究和道德有关的存在,便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是古代世界最博学的人,他研究了世界的各个方面,尽可能地涉及到一切事物,考察了自然、社会、思维,是多种学科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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