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是2014年二月14号结的婚,2006年得一女,2008年七月又得二女。2008五月12号

从山西高平出门去武汉打工。年底回家给家里了10000元。他自己留下了一万元。2009年三月份出门回到年前打工的地方打工去了。这次走了就再没回来,于2013年五月14号回到... 从山西高平出门去武汉打工。年底回家给家里了10000元。他自己留下了一万元。2009年三月份出门回到年前打工的地方打工去了。这次走了就再没回来,于2013年五月14号回到高平离婚。再这中间我们母女三人过着吃了上顿借下顿的日子,我打电话给他要钱他说没有,当孩子病情危急的时候给他打电话要钱,他还是没有,直到离婚没有给我们母女三人一分钱,只得住到娘家靠娘家人过日子。离婚时我要补偿费,他拿孩子要挟我,说给你钱你就得把孩子给我,我舍不得孩子,就没有要一分。后来过了一段时间,才知道他在哪里打工时就和一个名叫司佳的女人好着的!他们于2014年二月结婚。司佳对其父母说我要是不和他离婚,她就不会和他结婚。我得知后很气,很伤心。不知道怎样?请律师帮助。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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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诎海o8293
2014-03-20 · TA获得超过1899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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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知道您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如果结婚后离婚,您自己本身也是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要求对方支付补偿费于法无据。
现在您可以向对方主张的是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抚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同时需结合您当地的生活水准,如果当地本身生活水平一般,那么即使男方收入很高,抚养费用不会完全按照男方的收入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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