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规扣分新规定
法律分析:交通新规扣分新规定:1、走非机动车道罚五十。2、违规使用专用车道罚一百。3、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一百记两分。4、在禁停标志、标线停车罚一百记三分。5、在高速行车道停车罚两百记六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十二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十二分、六分、三分、两分、一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十二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二十四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十二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十二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