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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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与新三板的区别:定位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交易市场,是指专门为暂时不能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增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主板市场的有效供应,在资本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三板是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是国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区别2:服务对象创业板的门槛高于新三板,低于主板和中小板,小而岩迟扰美的企业无法上升。新三板是为这些快旦昌速增长、有前途、无法在沪深上市的企业服务的。区别3:新三板制度规则具有鲜明的特点:财务无门槛、协议交易、做市商,包括研究中的招标交易三种方式,均为创业板所不具备的。区别4:上市标准创业板:
(1)发行人为30万元以上;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总股份可连续发行不少于30万元;
(2)%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新三板:
(一)依法成立并存续两年。有限责任公粗旦司根据原账面净资产值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存续时间;
(2)业务明确,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确,股权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5)赞助经纪公司推荐和持续监督;
(6)国家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发行人为30万元以上;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总股份可连续发行不少于30万元;
(2)%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新三板:
(一)依法成立并存续两年。有限责任公粗旦司根据原账面净资产值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存续时间;
(2)业务明确,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确,股权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5)赞助经纪公司推荐和持续监督;
(6)国家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