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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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 消费税 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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