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联邦制体制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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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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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制通过政策和政治下放,能够满足解决地方问题的需要,有助於民主。美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复杂的国家,也是一个移民国家,不同的种族、民族和宗教把不同的文化和道德价值带到社会、经济和政治中。如果没有有利於表达分歧和满足不同需要的机制,对这样一个国家实行民主管理会困难得多。在同一个问题上,州与州之间可以采纳差距很大的政策,从而使公民可以选择生活在一个政策适合自己的道德与文化价值的州里。2联邦系统还能扩大人们对政治与政府的参与。政府层次越多,投票的次数就越多,担任公职的机会就越大。州与地方政府选举数千公职人员,而全国选举只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两名官员3联邦制提供一个可以有力批评和反对政府政策和行动的舞台,从而强化民主。一个在联邦失去权力的政党仍然有可能赢德州与地方职位,因而能够挑战联邦政府的决定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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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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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制 [编辑本段]联邦制的定义 联邦制是两个或多个分享权力的政府对同一地理区域及其人口行使权力的体制。
迄今为止,一元化政府体制仍然是世界上最常见的政府形式。这一体制只有一个权力来源,即中央或国家政府。尽管在联邦制和一元化政府体制下,民主都可以发展壮大,但是这两种形式的政府体制具有重大和实质性的区别。例如,英国是一个一元化政府。英国的议会对英国国内发生的一切事情拥有最后决定权。即使议会将地方事务的权力下放,也仍就可以命令英国的任何城镇和县郡做议会认为应该做的事;只要议会愿意,议会甚至可以废除或改变任何城镇或县郡的界限。
在美国,情形很不一样。坐落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家政府的法律适用於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是美国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於该州居民。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
在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政府有明确的权利,对对外事务有完全的主权。但是,在国内事务上如何行使权力,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宪法,美国政府在管理州际和对外贸易、造币、移民归化、维持陆军部队或者海军部队等事务上,拥有非其莫属的权力。美国联邦制保证每个州政府都是共和政府,从而保证没有任何州能够建立其它政体,比如说,君主制。在上述这些领域,国家利益显然超越各州利益,因而在这些领域的权力也相应地归属国家政府。国家政府还具有解决两州或多州争端、解决不同州公民之间争端的司法权。
但是,在国内政策的其它领域,国家政府和州政府可能会有平行或者重叠的利益与需要。在这些领域,州政府与国家政府也许会同时行使权力;在这些并存权力中,最主要的是徵税权。在《宪法》没有就国家政府权威做出规定的领域,州政府可以在不与国家政府可合法行使的权力相冲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在一些影响公民日常生活的重大问题上,如教育、罪行与惩罚、健康与安全等,《宪法》没有做出直接的责任划分。根据美国开国前辈所依据的共和原则,特别是约翰·洛克的理论,人民应该拥有这些权力,通过不同的州宪法,人民将这些权力委托给州政府。
《宪法》缔造者认识到联邦与州这两级政府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并行使用权力的领域,於是采纳了几种策略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首先,使美国《宪法》具有高於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麼国家的权力至上。《宪法》还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某些授予国家政府的权力。《宪法》缔造者当时为了争取使《宪法》获得通过,同意支持旨在阻止国家干预个人自由权的《权利法案》,也就是《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通过罗列州与州之间的相互义务,《宪法》为州与州的关系奠定了基本原则,并使得任何新加入联邦的州与最早组成联邦的州地位平等。最后一点是,通过给予各州在美国参议院、也就是国会上院,同等数量的议员席位,各州在国家政府得到平等代表。美国立国之父力图通过所有上述方式,减少联邦数层政府间的矛盾。
创建美国式联邦制所依据的是一个新的主权,或曰最高统治权,观念。在英国和欧洲的政治理论中,主权是一元的,不可分割的。但是,在1776年美国从英国独立以前存在的帝国危机中,殖民地人提出,虽然英国议会控制帝国的整体事务,但是在实际中,各殖民地的立法机构制订了自己的法律。不过,尽管如此,独立战争时期的早期美国政府仍然是按照主权不可分割的旧观念运作的。根据1783年的《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也就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每个州或每个前殖民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各州之间仅仅通过一种 "友好同盟" 关系来处理国家问题。然而,这种邦联制政府在实践中不尽人意,甚至在一些人看来,是危险的。有些州不仅剥夺它们的一些公民的自由权,而且还常常在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情况下谋求自己的利益。对《邦联条例》的广泛不满导致1787年召开宪法会议,起草新宪法。
宪法会议产生的《宪法》以下列著名词语开宗明义:"我们,合众国人民……",从而显示出新国家的主权所在。这个由人民创立的《宪法》,既没有把主权交给国家,也没有把它交给州政府。曾经看来不合逻辑的政府套政府的模式,在新《宪法》下成为可能,因为国家和州政府的权力都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民授予。这一授权是以书面《宪法》的形式表达出来,给不同层次的政府划分出各自的角色。州与国家政府之所以可以对同一地域、同一人口同时行使权力,是因为它们的著重点不同:州著重於地方事务,国家著重于更广泛的问题。美国试验的政府形式是,让州与国家政府作为互不相关的独立实体并存,各自具有自己的权限范围;其道理在于,两级政府同是为了服务於民。
迄今为止,一元化政府体制仍然是世界上最常见的政府形式。这一体制只有一个权力来源,即中央或国家政府。尽管在联邦制和一元化政府体制下,民主都可以发展壮大,但是这两种形式的政府体制具有重大和实质性的区别。例如,英国是一个一元化政府。英国的议会对英国国内发生的一切事情拥有最后决定权。即使议会将地方事务的权力下放,也仍就可以命令英国的任何城镇和县郡做议会认为应该做的事;只要议会愿意,议会甚至可以废除或改变任何城镇或县郡的界限。
在美国,情形很不一样。坐落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国家政府的法律适用於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是美国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於该州居民。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
在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政府有明确的权利,对对外事务有完全的主权。但是,在国内事务上如何行使权力,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宪法,美国政府在管理州际和对外贸易、造币、移民归化、维持陆军部队或者海军部队等事务上,拥有非其莫属的权力。美国联邦制保证每个州政府都是共和政府,从而保证没有任何州能够建立其它政体,比如说,君主制。在上述这些领域,国家利益显然超越各州利益,因而在这些领域的权力也相应地归属国家政府。国家政府还具有解决两州或多州争端、解决不同州公民之间争端的司法权。
但是,在国内政策的其它领域,国家政府和州政府可能会有平行或者重叠的利益与需要。在这些领域,州政府与国家政府也许会同时行使权力;在这些并存权力中,最主要的是徵税权。在《宪法》没有就国家政府权威做出规定的领域,州政府可以在不与国家政府可合法行使的权力相冲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在一些影响公民日常生活的重大问题上,如教育、罪行与惩罚、健康与安全等,《宪法》没有做出直接的责任划分。根据美国开国前辈所依据的共和原则,特别是约翰·洛克的理论,人民应该拥有这些权力,通过不同的州宪法,人民将这些权力委托给州政府。
《宪法》缔造者认识到联邦与州这两级政府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并行使用权力的领域,於是采纳了几种策略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首先,使美国《宪法》具有高於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麼国家的权力至上。《宪法》还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某些授予国家政府的权力。《宪法》缔造者当时为了争取使《宪法》获得通过,同意支持旨在阻止国家干预个人自由权的《权利法案》,也就是《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通过罗列州与州之间的相互义务,《宪法》为州与州的关系奠定了基本原则,并使得任何新加入联邦的州与最早组成联邦的州地位平等。最后一点是,通过给予各州在美国参议院、也就是国会上院,同等数量的议员席位,各州在国家政府得到平等代表。美国立国之父力图通过所有上述方式,减少联邦数层政府间的矛盾。
创建美国式联邦制所依据的是一个新的主权,或曰最高统治权,观念。在英国和欧洲的政治理论中,主权是一元的,不可分割的。但是,在1776年美国从英国独立以前存在的帝国危机中,殖民地人提出,虽然英国议会控制帝国的整体事务,但是在实际中,各殖民地的立法机构制订了自己的法律。不过,尽管如此,独立战争时期的早期美国政府仍然是按照主权不可分割的旧观念运作的。根据1783年的《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也就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每个州或每个前殖民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各州之间仅仅通过一种 "友好同盟" 关系来处理国家问题。然而,这种邦联制政府在实践中不尽人意,甚至在一些人看来,是危险的。有些州不仅剥夺它们的一些公民的自由权,而且还常常在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情况下谋求自己的利益。对《邦联条例》的广泛不满导致1787年召开宪法会议,起草新宪法。
宪法会议产生的《宪法》以下列著名词语开宗明义:"我们,合众国人民……",从而显示出新国家的主权所在。这个由人民创立的《宪法》,既没有把主权交给国家,也没有把它交给州政府。曾经看来不合逻辑的政府套政府的模式,在新《宪法》下成为可能,因为国家和州政府的权力都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民授予。这一授权是以书面《宪法》的形式表达出来,给不同层次的政府划分出各自的角色。州与国家政府之所以可以对同一地域、同一人口同时行使权力,是因为它们的著重点不同:州著重於地方事务,国家著重于更广泛的问题。美国试验的政府形式是,让州与国家政府作为互不相关的独立实体并存,各自具有自己的权限范围;其道理在于,两级政府同是为了服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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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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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有利有弊。联邦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国家的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美国联邦制的最大问题是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
当大多数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意见接近时,联邦制既能保护州的灵活性,又能保证中央的权威,当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矛盾重重时,联邦制就处于低效运转之中。
联邦制成为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既与当时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密切相关,也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选择。美国立国之初,13个州均享有主权,都不同意出让全部主权。同时,北方资产阶级与南方种植园主之间、各州之间存在巨大分歧和矛盾。联邦制是调和这些矛盾的有效形式。
当大多数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意见接近时,联邦制既能保护州的灵活性,又能保证中央的权威,当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矛盾重重时,联邦制就处于低效运转之中。
联邦制成为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既与当时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密切相关,也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选择。美国立国之初,13个州均享有主权,都不同意出让全部主权。同时,北方资产阶级与南方种植园主之间、各州之间存在巨大分歧和矛盾。联邦制是调和这些矛盾的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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