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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5年死亡,有资产4间屋,人民币20万,甲父母早亡,有妻乙,儿子丙和丁,女儿戊,丙为甲和前妻所生,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其资产中2万元遗赠给朋友刘某。问,本案中继...
甲于2005年死亡,有资产4间屋,人民币20万,甲父母早亡,有妻乙,儿子丙和丁,女儿戊,丙为甲和前妻所生,甲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其资产中2万元遗赠给朋友刘某。
问,本案中继承人有哪些?应如何继承? 展开
问,本案中继承人有哪些?应如何继承?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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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刘某2万
剩下的除前妻外都享有(假定甲在和前妻离婚时已经将财产处理好),夫妻共有财产一半归现在的配偶,剩下的还能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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