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职责。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履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基础测绘、测绘行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检查;承办报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履行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职责。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并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履行全市耕地保护的职责,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与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履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实施地价监管;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及乡(镇、办事处)村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履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测绘市场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变更审核;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备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九)履行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办法;负责地质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的审核;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备案和矿产地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价款结果备案;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储量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和全市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省级以上地质勘查项目和公益性勘查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
(十)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地质勘查和评价、监督。
(十一)履行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履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的职责。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履行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的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监督国家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承担航空、遥感测绘的报审工作;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承担国土资源政务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管理、协调等工作;指导县、特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人事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