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柏拉图「民主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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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在公共讨论中给出自己的定义,在各种预设前达成共识,讨论就必然会是无效的,尤其当我们面对民主这样被附会了无数新意义的旧概念的时候。
一般来说,狭义的民主指的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这是自古希腊以来民主最传统的定义。亚里士多德在区分六种政体的时候,按统治者成分和统治目的为原则指出如果是多数人为国家的共同利益而统治,我们称之为民主政体;如果多数人为自己这个集体的利益而统治,我们则称之为暴民政体。在他看来,暴民政体是民主政体的堕落腐化版本。不过,在近代之前的两千多年里,人们逐渐将民主政体与暴民政体等同起来,因为人们发现如果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统治国家的话,由于内部制衡的政治技术的缺乏,很难不堕落为暴民政体。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民主是一个贬义词。比如在近代,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就是多数人以法律的形式侵犯基督国家的根基——私有产权,而就事实而言,也确乎如此。【认为民主就是暴民是欧洲的一个优良传统,而其核心便是重视私有产权。可以英国清教革命为栗:在肉体消灭国王查理一世后,清教徒中最革命最激进的平均派要求英国议会扩大普选权、改收针对富人的所得税,进一步民主化改革,推行一系列如今可以被看作社会主义的政策,被人们普遍视为民主的大威胁,兹词克伦威尔的独立派高级军官艾尔顿曾警告说:“我之所以要为这一切辩护,是因为要照顾财产权……它属于本国宪法最基本的部分,如果把它取消,就连带把一切都取消了。”而克伦威尔正是靠对平均派的镇压得到了英国贵族和商人阶层的兹词。】因此,固然楼上刘大可先生在他文章第一部分讨论的时候认为“多数人专制”不算民主,所以不违背民主悖论。但以历史上人们公认的狭义的定义来看,多数人专制依然算是民主。
为了解决民主制度的这一弊端,自希腊化时代以来哲人们就不断在寻找解决的方案。亚里士多德在追问最优政体的时候,认为一种混合政体即立宪政体(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最优的。这种政体包含了君主政体(一个人为共同利益而统治)、贵族政体(少数人为共同利益而统治)和民主政体的因素,在《政治学》卷三里被解释为有节制的民主政体。当然,如果这种政体离民治政府太远的时候而无法被称为有节制的民主政体时,亚里士多德不反对用贵族政体一词(该词在以前按其词源的含义意指一种理想国)来指称它。立宪政体的特征是“良法之治”,即任何人都要在非人格的善法之下,遵循善法的统治。亚氏的这种观念,绵绵瓜瓞。后来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波利比厄斯在对罗马政体的论述里引用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的观念,认为罗马当时的政体便是典型的混合政体。共和国晚期的罗马贵族在听到他们先辈的政体居然同希腊政治科学最伟大的发现不谋而合的时候肯定很高兴,但很遗憾,就像孟德斯鸠对英国政体的分析一样,波利比厄斯的分析并不是非常准确。但他坚持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混合政体并不是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一种平衡,而是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一种平衡,使得混合政体被赋予以一种制约与平衡制度的形式,而这种形式也就是后来被孟德斯鸠和美国宪政的创建者所接受的那种形式。随着美国以权力制衡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建国之后,民主由原来的“直接民主‘的意思被逐渐替换为”在宪法之下人们平等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治理国家,多数派颁布的每一条法律不能侵害到少数派的正当权利“,即立宪民主。当代,美国称某个国家是民主国家的时候,意思便是这个国家是一个立宪民主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衡。因此,东朝鲜确实是一个民主国家,也确实不是一个民主国家。
这种语义替换的过程,同时也是古典自由主义兴起的一个过程。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穆勒《群己权界论》都是经典的对传统民主”多数人暴政“的反思。如果说在洛克时代,《政府论》是为一个民主政府证成,那么穆勒时代便是为”少数人保存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多数人侵犯“证成。但历史总是意味深长,当民主被逐渐”立宪民主“化时,它又赢来社会主义的反动。早年的社会主义者普遍兹词独裁统治,但在1848年革命以后社会主义者普遍将自己与民主相联姻,试图将垄断关于民主的话语权,占据道德的制高点。这便是民主的第三个概念”人民民主专政“,与之前的意义相比他有两个重要的特点:强调民主具有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民主,以及必须对资产阶级专政。施米特在《论专政》里分析道与传统的罗马共和国的法西斯专政会在紧急状态之后回归正常,执政官会将超出正常规范的权力还回去不同,人民民主专政建立的国家是时刻处于专政状态也就是紧急状态。他不是为护卫一个规范化的法律制度,他是为了毁灭一个规范化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如果我们用上霍布斯的术语,那么法西斯专政便是建立和平国家的利维坦,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带来腐朽败坏的无政府的比希莫特。如果说前两个情况都可称之为民主,那么”人民民主专政“是不能称之为民主的,因为其实质是权力集中在国家领导人一人手里,议会只是橡皮图章,根本没有民主可言。
在对”民主“给出我的定义后,我再来讨论本问题。柏拉图悖论问的是”假如人民的意愿是由专制君主来统治,该如何是好“,这就是一个自愿为奴悖论,嘲讽的是民主制度中因为多数人决断而产生愚蠢政策的现象。【但需要商榷的是,专制君主并不一定是坏的。与人们普遍形成的刻板印象不同,近代以来凡是专制君主统治的国家起码不是最坏的国家,因为专制君主依然会受到传统的体制的限制,同时因为整个国家是他的私产,对于治理国家普遍比较用心,并且真正做到将国家与政府相分开。而极权主义国家,因为领导人的权力不受束缚,所以极权国家民众的生活水平是最差的,人权是最得不到保障的。】前面提到过西方有限制民主制度的优良传统,因为他们认为民主只是一种手段,不是政治生活的目的,政治生活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提高公民的德性/保卫国家的和平秩序/人民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施特劳斯在对民主进行攻击的时候就指出我们不能因为民主而损及我们文明的根基,我们必须坚持价值的一元性,坚持自然正当,任何以民主形式的立法都必须经过宪法的审核。按照施米特的说法,宪法是资产阶级国家当年立国时候人民的决断,立法不能违背这一决断。而哈耶克指出,民主不能损及自生自发秩序的正当行为规则,否则就是在动摇我们社会的根基。
就民主的弊端而言,分别存在两种情况:简单民主因为没有权力制衡而堕落为暴民政体、立宪民主的制衡原则得不到贯彻,导致恶法出炉。但这两者其实是一个问题,因为要立宪解决简单民主带来的问题的同时,也要面对如何让宪法贯彻下去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人有许多。一般来说,存在三种思路:限制选举权范围、改革立法机制、宪法审查机制。
限制选举权范围是最早的限制民主/保卫民主的手段,也是当今最不政治正确的方式。传统的政治家们相信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有产者才不会破坏社会秩序,才可能捍卫和平等各种价值。而穷人们因为无财产,所以不可能有对国事的高深见解,反而会倾向于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不过,在社会主义带来的大反动以后,这种限制选举权的政策已经不可能了。同样不可能的限制财产权的方案还有李硕的禁止女性有选举权但允许有被选举权、哈耶克的只有四十岁以上的人才有资格参加选举。他们的共同理由都是认为穷人/女人/年轻人不具有理性,不可能治国,并且不具有丰裕财产,因此通过民主形式侵害他人财产的可能性极高。
改革立法机制,增加修宪难度。一种是二战后的德国,他们的精英在设计新宪法的时候考虑到纳粹以民主的形式上台,以民主的形式修宪,使得宪法无力保护自身导致宪政难以落实,于是设计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修宪程序,典型的有生之年系列,基本上我们是看不到德国宪法被修改的那一天了,同时规定禁止一切纳粹主义、共产主义的传播。另一种是哈耶克提出的立法与立律分开的议会制度,道理与之类似。
宪法审查机制一种是美国的最高法院,一种是法国式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审查委员会,还有一种便是施米特式的赋予总统特权,允许其具有否决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恶法,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说来,皮诺切特之所以被洗地,其法理依据同样来自于此。
一般来说,狭义的民主指的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这是自古希腊以来民主最传统的定义。亚里士多德在区分六种政体的时候,按统治者成分和统治目的为原则指出如果是多数人为国家的共同利益而统治,我们称之为民主政体;如果多数人为自己这个集体的利益而统治,我们则称之为暴民政体。在他看来,暴民政体是民主政体的堕落腐化版本。不过,在近代之前的两千多年里,人们逐渐将民主政体与暴民政体等同起来,因为人们发现如果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统治国家的话,由于内部制衡的政治技术的缺乏,很难不堕落为暴民政体。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民主是一个贬义词。比如在近代,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就是多数人以法律的形式侵犯基督国家的根基——私有产权,而就事实而言,也确乎如此。【认为民主就是暴民是欧洲的一个优良传统,而其核心便是重视私有产权。可以英国清教革命为栗:在肉体消灭国王查理一世后,清教徒中最革命最激进的平均派要求英国议会扩大普选权、改收针对富人的所得税,进一步民主化改革,推行一系列如今可以被看作社会主义的政策,被人们普遍视为民主的大威胁,兹词克伦威尔的独立派高级军官艾尔顿曾警告说:“我之所以要为这一切辩护,是因为要照顾财产权……它属于本国宪法最基本的部分,如果把它取消,就连带把一切都取消了。”而克伦威尔正是靠对平均派的镇压得到了英国贵族和商人阶层的兹词。】因此,固然楼上刘大可先生在他文章第一部分讨论的时候认为“多数人专制”不算民主,所以不违背民主悖论。但以历史上人们公认的狭义的定义来看,多数人专制依然算是民主。
为了解决民主制度的这一弊端,自希腊化时代以来哲人们就不断在寻找解决的方案。亚里士多德在追问最优政体的时候,认为一种混合政体即立宪政体(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最优的。这种政体包含了君主政体(一个人为共同利益而统治)、贵族政体(少数人为共同利益而统治)和民主政体的因素,在《政治学》卷三里被解释为有节制的民主政体。当然,如果这种政体离民治政府太远的时候而无法被称为有节制的民主政体时,亚里士多德不反对用贵族政体一词(该词在以前按其词源的含义意指一种理想国)来指称它。立宪政体的特征是“良法之治”,即任何人都要在非人格的善法之下,遵循善法的统治。亚氏的这种观念,绵绵瓜瓞。后来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波利比厄斯在对罗马政体的论述里引用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的观念,认为罗马当时的政体便是典型的混合政体。共和国晚期的罗马贵族在听到他们先辈的政体居然同希腊政治科学最伟大的发现不谋而合的时候肯定很高兴,但很遗憾,就像孟德斯鸠对英国政体的分析一样,波利比厄斯的分析并不是非常准确。但他坚持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混合政体并不是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一种平衡,而是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一种平衡,使得混合政体被赋予以一种制约与平衡制度的形式,而这种形式也就是后来被孟德斯鸠和美国宪政的创建者所接受的那种形式。随着美国以权力制衡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建国之后,民主由原来的“直接民主‘的意思被逐渐替换为”在宪法之下人们平等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治理国家,多数派颁布的每一条法律不能侵害到少数派的正当权利“,即立宪民主。当代,美国称某个国家是民主国家的时候,意思便是这个国家是一个立宪民主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衡。因此,东朝鲜确实是一个民主国家,也确实不是一个民主国家。
这种语义替换的过程,同时也是古典自由主义兴起的一个过程。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穆勒《群己权界论》都是经典的对传统民主”多数人暴政“的反思。如果说在洛克时代,《政府论》是为一个民主政府证成,那么穆勒时代便是为”少数人保存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多数人侵犯“证成。但历史总是意味深长,当民主被逐渐”立宪民主“化时,它又赢来社会主义的反动。早年的社会主义者普遍兹词独裁统治,但在1848年革命以后社会主义者普遍将自己与民主相联姻,试图将垄断关于民主的话语权,占据道德的制高点。这便是民主的第三个概念”人民民主专政“,与之前的意义相比他有两个重要的特点:强调民主具有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民主,以及必须对资产阶级专政。施米特在《论专政》里分析道与传统的罗马共和国的法西斯专政会在紧急状态之后回归正常,执政官会将超出正常规范的权力还回去不同,人民民主专政建立的国家是时刻处于专政状态也就是紧急状态。他不是为护卫一个规范化的法律制度,他是为了毁灭一个规范化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如果我们用上霍布斯的术语,那么法西斯专政便是建立和平国家的利维坦,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带来腐朽败坏的无政府的比希莫特。如果说前两个情况都可称之为民主,那么”人民民主专政“是不能称之为民主的,因为其实质是权力集中在国家领导人一人手里,议会只是橡皮图章,根本没有民主可言。
在对”民主“给出我的定义后,我再来讨论本问题。柏拉图悖论问的是”假如人民的意愿是由专制君主来统治,该如何是好“,这就是一个自愿为奴悖论,嘲讽的是民主制度中因为多数人决断而产生愚蠢政策的现象。【但需要商榷的是,专制君主并不一定是坏的。与人们普遍形成的刻板印象不同,近代以来凡是专制君主统治的国家起码不是最坏的国家,因为专制君主依然会受到传统的体制的限制,同时因为整个国家是他的私产,对于治理国家普遍比较用心,并且真正做到将国家与政府相分开。而极权主义国家,因为领导人的权力不受束缚,所以极权国家民众的生活水平是最差的,人权是最得不到保障的。】前面提到过西方有限制民主制度的优良传统,因为他们认为民主只是一种手段,不是政治生活的目的,政治生活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提高公民的德性/保卫国家的和平秩序/人民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施特劳斯在对民主进行攻击的时候就指出我们不能因为民主而损及我们文明的根基,我们必须坚持价值的一元性,坚持自然正当,任何以民主形式的立法都必须经过宪法的审核。按照施米特的说法,宪法是资产阶级国家当年立国时候人民的决断,立法不能违背这一决断。而哈耶克指出,民主不能损及自生自发秩序的正当行为规则,否则就是在动摇我们社会的根基。
就民主的弊端而言,分别存在两种情况:简单民主因为没有权力制衡而堕落为暴民政体、立宪民主的制衡原则得不到贯彻,导致恶法出炉。但这两者其实是一个问题,因为要立宪解决简单民主带来的问题的同时,也要面对如何让宪法贯彻下去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人有许多。一般来说,存在三种思路:限制选举权范围、改革立法机制、宪法审查机制。
限制选举权范围是最早的限制民主/保卫民主的手段,也是当今最不政治正确的方式。传统的政治家们相信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有产者才不会破坏社会秩序,才可能捍卫和平等各种价值。而穷人们因为无财产,所以不可能有对国事的高深见解,反而会倾向于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不过,在社会主义带来的大反动以后,这种限制选举权的政策已经不可能了。同样不可能的限制财产权的方案还有李硕的禁止女性有选举权但允许有被选举权、哈耶克的只有四十岁以上的人才有资格参加选举。他们的共同理由都是认为穷人/女人/年轻人不具有理性,不可能治国,并且不具有丰裕财产,因此通过民主形式侵害他人财产的可能性极高。
改革立法机制,增加修宪难度。一种是二战后的德国,他们的精英在设计新宪法的时候考虑到纳粹以民主的形式上台,以民主的形式修宪,使得宪法无力保护自身导致宪政难以落实,于是设计了一个非常复杂的修宪程序,典型的有生之年系列,基本上我们是看不到德国宪法被修改的那一天了,同时规定禁止一切纳粹主义、共产主义的传播。另一种是哈耶克提出的立法与立律分开的议会制度,道理与之类似。
宪法审查机制一种是美国的最高法院,一种是法国式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审查委员会,还有一种便是施米特式的赋予总统特权,允许其具有否决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恶法,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说来,皮诺切特之所以被洗地,其法理依据同样来自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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