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对判决结果不服怎么办?
对判决书不服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
如果是一审判决书,可以在生效前提起上诉,已经生效的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是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是一审民事法院作出了判决后表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五天内(刑事诉讼为十天)即判决书生效之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对生效判决书有不服的,不管是对判决书的全部内容还是部分内容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起申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拒绝接受生效的刑事判决,享有依法申诉的权利。
关于二审法院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费》有规定的除外,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诉讼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二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理完毕,出现特殊情况的话,得到批准的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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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时,应当出具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对口头提出申诉,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上诉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原来一审法院是县法院、区法院审理的,写好民事上诉状后通过原审法院即县法院或者区法院向中级法院上诉,具体所需材料如下:
1)上诉人身份材料,如身份证复印;
2)民事上诉状一式多份,多份要根据一审法院的当事人人数+1来准备,如原告不服的,被告有3人,就是4+1份共5份,自己留底1份,交给法院4份;
具体的上诉方法有如下两种:
A、将准备好的上诉人身份材料和上诉状用Ems快递方式邮寄给一审经办法官:
a、快递单上写全收件人和寄件人全部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地址和电话;
b、快递单的备注或者纸质的快递单左下角有内件名称,写xxxx民初xx号案上诉材料一式x份;
c、交邮后收好快递员给你那联快递单,第三天自己在网上查询快递的运送情况,已经签收的话,将整个详情截图或者打印留底。
a-c的准备是为了确保自己的上诉成功。
B、将准备齐全的上诉材料交到法院的材料收转中心去,按收转中心给你表哥如实填写所交材料,然后保管好工作人员给你的那一联材料清单。这证明法院收到了你的上诉材料。
建议千万别把材料直接给法官然后他收条都不给你一份,这在规范管理的法院是不会发生的,就担心一些小地方的法院海还没有管理得那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