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系统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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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方面,具体分工如下: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部门间的协调。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部门间的协调。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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