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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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单独制定乡、村庄规划。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庄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城市、镇规划应当与周围乡、村庄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法律依据:《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建设工程毗邻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域、河湖水系、山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退让规划控制线和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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