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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了就大快人心了 胡斌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名刑事拘留后,公众质疑,他在繁华地段的飙车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了“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相对于“交通肇事罪”判处的刑期仅在3年以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量刑幅度从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罪。一位律师认为,“无论如何,相信此事件的巨大社会效应将成为法官判决此案的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 但这也让另一部分公众担心,胡斌会不会成为“张金柱第二”? 1997年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在民愤压力下,被很快地以数罪并罚处被告人死刑告终。但由此也留下不少质疑。有种观点认为,此案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显属罕见,甚至可以说是绝无仅有。其中,反思最多的则是“媒体审判”、“舆论杀人”。 那么,胡斌会不会成为“张金柱第二”?显然,我们并不试图对此作出任何倾向性判断。这也不是公众舆论所能够承担的功能。新闻记者不应该成为指挥法官的“法官”,也不可能成为比法官更称职的“法官”。法律学者何家弘在反思张金柱案时所说的这句话,同样适用于胡斌案。但是当胡斌案开始在公众舆论中,逐渐显影出张金柱的模样,我们需要的是对胡斌案有关司法部门的郑重提醒:无论如何都请记得,保证司法公正是永恒的前提。只有公正,才是获得最大认同与最广泛理性的前提。 民愤的归民愤,司法的归司法。民愤可以牢牢占据舆论的阵地,司法也务必牢牢把握法律的公正。这很重要。我们从来对网络民意抱以敬意。在胡斌案中,公众舆论的质疑与激愤,曾经使得“欺实马”的杭州警方不得不回到真实客观的立场上来。但与此同时也应当清醒的是,民意对司法只有监督之务,而无介入及左右之能。如果民愤的洪水不加节制地冲刷一切,胁裹一切,那么最终,每一个人都可能失去他们的立锥之地。 继续愤怒,却保有对法治精神的敬畏与期待。这仍是公众舆论的理性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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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对于这种知法犯法的事绝对不能饶恕。丫头怎么关心这个了?当事人和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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