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罗马法发展各阶段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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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6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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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它是古代世界各国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在复杂的发展中又趋向统一.
一、早期阶段
公元前509年罗马人建立了罗马共和国,掌握国家实权的元老院由贵族组成.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4年罗马成立一个由贵族和平民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1年,十人立法委员会制订并经元老院颁布法律十表,刻写于罗马广场的10个铜表上.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这部法典被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也是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铜表法的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但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十二铜表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它的制订,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
二、发展阶段
起初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外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
三、继续发展阶段
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出现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万民法.其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主要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外邦自由民之间以及外邦自由民与外邦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
四、完成阶段
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工作.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一、早期阶段
公元前509年罗马人建立了罗马共和国,掌握国家实权的元老院由贵族组成.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4年罗马成立一个由贵族和平民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1年,十人立法委员会制订并经元老院颁布法律十表,刻写于罗马广场的10个铜表上.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这部法典被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也是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铜表法的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但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十二铜表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它的制订,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
二、发展阶段
起初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外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
三、继续发展阶段
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出现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万民法.其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主要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外邦自由民之间以及外邦自由民与外邦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
四、完成阶段
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工作.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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