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规定员工不能裸辞,但为什么不能裸辞 20
2021-08-26 · 百度认证: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官方账号,教育领域爱好者
裸辞是指一种跳槽方式,一般来说是指个人在没有找到新工作时,就辞去了旧的工作。与之相对应的跳槽方式是骑驴找马,也就是在找到新的工作后,再把现有的工作辞去。这两种方式都是目前打工人普遍选择的方式,据前程无忧的个人跳槽意愿度调查显示:在某些时间段选裸辞的会多一些,而在某些时间段选骑驴找马的人会多一些。显然,能不能裸辞,要不要裸辞与劳动法没有直接的关系,个人要看自己的情况,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一般来说,裸辞要比骑驴找马承担更大的风险与成本。因为当你裸辞的那天开始,你这个人本身的“价值”可能就开始打折了。为此,你要面对以下问题:如果3个月找不到工作,你会不会焦虑?如果1年找不到工作,你会不会崩溃?如果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你愿不愿意自降标准?
既然知道自己可能面临“贬值”,那怎样才能尽可能为自己“保值” 呢?
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给自己设定新的职业方向。“裸辞”之后,不但要给心理定下“止损期”,不要一直陷入愤恨或激动的情绪状态,更重要的是不要让自己的职业规划陷入迷途。每个人的裸辞情况都不同,所以“如何保值”没有标准答案,但是请你自问以下4点,想明白了,答案也就自然浮现了。
自问1:“裸辞”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到底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环境的原因?
自问2:期待找一份什么样的工作?对于自己期待的新岗位,自身又有哪些不足?
自问3:自己到底有哪些长处?曾经的工作经历中有哪些值得炫耀的业绩?
自问4:转行还是转职?又或是彻底地告别过去的行业和职位重新起航?
那么,有没有一定要裸辞的情况呢?有,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公司效益不好,拖欠工资
“骑驴找马”本就是为了自己在跳槽时有一条“跳槽不成”的底线,但既然公司已经不能给你提供这条底线了,那么又何必让原公司成为你求职的阻碍呢?
二、对原工作极度讨厌
本来“骑驴找马”也是为本职工作负责,但倘若你讨厌现在的工作,怀揣着恶劣的心情工作,那么你势必难以尽全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倒不如“裸辞”以求心灵平静,这也是给自己稍稍放一个假。
三、经济负担小
没有钱,裸辞的风险还是很高的。但如果你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生活压力不那么大的话,面对急切摆脱原工作,寻找新工作的求职者来说,“裸辞”也是可取的。
劳动法确实没有规定不能裸辞,裸不裸辞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决定。只要你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好了。
但是你做好裸辞的准备了吗?
首先,裸辞意味着你辞职后,在找工作的期间,没有收入只有支出;如果你幸运有能力,10-15天就能够找到新单位,但其实更多的人在裸辞后,在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够找到新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积蓄,且拖家带口的,裸辞期间你承受的压力比之前大得多。
其次,很多人裸辞都是一时冲动,工作上突遇不顺,或者突然和上级/同事有矛盾等等,产生了辞职的想法,但是却没有考虑好自己辞职后的下一步要做什么。如果没有做好规划,那么裸辞的风险是很大的,可能会产生盲目求职的情况,消耗的是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赔了夫人又折兵。
最后,突然地辞职,是否会给原公司对你产生不好的印象呢?如果没有做好工作的交接,或者是因为工作做得不好而给人留下烂摊子,给别人带来了麻烦,那么这也是给你埋下了一个隐患,如果你的新公司需要进行背景调查的时候,有可能HR、上级或同事会给你不好的评价,这也是有可能会影响你新公司的入职的。
因此,如果你已经做好了裸辞的准备,那么你就可以大胆地“放飞自我”,否则,你建议你还是脚踏实地,找到下家再离职。
1、经济问题。裸辞之后:收入=0,支出=房租+餐食+日常生活用品支出+社交等等。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支持建议不要裸辞。
2、找工作问题。很多人以为裸辞之后很快可以找到下家工作,其实不然,找工作是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你喜欢的公司不一定招人;想要你的公司你不想去;你喜欢的公司有招聘,但是薪资不满意或者其他条件不满意·······从而浪费了很多时间,有一些人甚至会为了先找到工作而降低自己的标准,那么我们辞职的意义就没有了,辞职不就是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吗。
3、心态问题。很多人在裸辞期间没有调整好心态,想着先休息一段时间,这种休息可能是长时间,会让人产生懈怠。最后就演变成你有很长一段空档期,这段空档期在你重新找工作时会给你的简历打折。
所以,裸辞要慎重。
案例1
甩手就走 造成损失应赔偿
杨先生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造成杨先生健康严重透支。不堪忍受的他在工作一年后突然提出辞职,并不顾工厂领导的一再挽留,甩手即去,由此导致工厂因工作无法衔接而酿成9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唐律师点评:杨先生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及50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先生系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未与用人单位协调一致而单方解除合同,又未依法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致使工厂因工作无法正常衔接而遭受经济损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自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