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如何在台湾长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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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5条,外国人在台湾合法居住连续五年,每年居住超过183天,或在台湾登记的国民。合法的配偶和子女在台湾居住超过十年,其中每年有超过183天的居留权五年,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永久居留权。
第33条第4款规定:拥有永久居留证后,如果每年没有居住183天,则永久居留证将被注销或撤销。
长期居住台湾的条件: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1、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2、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
3、前项第一款情形,台湾地区之配偶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申请前应经该后婚配偶同意。
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机关得不待司法程序之开始或终结,径行强制其出境:
1、未经许可入境者。
2、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3、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4、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者。
5、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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