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组实行什么负责制?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巡视是党内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政治监督。巡视工作要根据党章和各类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进行监督。
重点监督以下几类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查找问题时要紧盯“三大重点”,即重点人/事/问题。在十八届中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中,60%以上是根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查处的。反腐败上,巡视实现了“千里眼”与“顺风耳”的侦查功能。
巡视工作要压实监督的政治责任。十九大以后把“两个维护”作为新时代巡视工作根本任务。巡视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查找政治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巡视中以“四个意识”为重心,紧盯政治立场、政治责任、政治生态,落实好各级党委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纪委专门监督责任。
同时,巡视工作本身也要落实组织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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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和特点
根据“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视工作方针,实践中巡视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工作创新多。十八届中央首轮巡视就探索“三个不固定”——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关系不固定。实行“一托二”乃至“一托三”,每轮一个巡视组巡视两个或三个单位,增强针对性。
后又试点开展“机动式”巡视,派出巡视“流动哨”。十九大后巡视有一些新特点,第一次将副省级城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纳入中央巡视范围;首次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纳入基层巡查范围;第一次明确提出由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加强整改落实日常监督等。
第二,方式多程序实。根据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全覆盖的实现路径,统筹安排常规巡视,深化专项巡视,强化“机动式”巡视,加大“回头看”力度,发挥不同巡视的特有功能。
巡视工作的方式既有“板块轮动”方式,也有打破常规套路,采取巡视的“混合打法”,例如,被巡视的对象既有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也有国企机关;巡视的时间安排也并非遵循“时间远近”的频率,既遵循特定的规律与方式,也不是“一巡了事”。通过不断推陈出新,让被巡视单位“无定规可循”,确保震慑常在。
第三,整改要求严。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及时跟进,所有问题都要有明确说法;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自己的问题必须自己“买单”,不能发现问题后还当“看客”和“说客”;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一把手”对巡视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点出具体人头、提出具体意见,不能点个卯、表个态就完事。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让巡视整改能落实处、见实效。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中央巡视组巡视省区市,一般选配正省(部)级干部担任组长;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视情选配正省(部)或副省(部)级干部担任组长;巡视中管企事业单位,一般选配副省(部)级干部担任组长。
副组长由副省(部)级或正厅(局)级干部担任。省区市党委巡视组组长一般由正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局)级干部担任。
扩展资料
主持巡视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视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视工作文件;
建立健全巡视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支持巡视组党组织的工作。
组长必须对整个巡视组工作过程负全责、负总责,凡涉及巡视组工作,特别是形成巡视结论、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成果等,都必须由巡视组组长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