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1988 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 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 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 有 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 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 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 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 档次:分别为 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 四个档次 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 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 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 4%)。银行资本充 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 1992 年底止,到 1992 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 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 8%的要求。
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 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 三是受 70 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 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 巴塞尔协议Ⅰ。该协议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 巴塞尔协议Ⅱ。该协议对巴塞尔协议Ⅰ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除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外,还提出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治理结构等要求,并强调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 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提高了资本质量、资本扣除项和资本披露要求,并增加了流动性监管要求。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Ⅰ、Ⅱ、Ⅲ都是为了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银行风险,保护客户利益而制定的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