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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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了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该决定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内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