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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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1、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百分号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点5百分号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百分号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百分号的,调增发生额的40千分号;发生额的60百分号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号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千分号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百分号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等于实际发生数减去孰低数;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百分号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点5百分号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百分号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百分号的,调增发生额的40千分号;发生额的60百分号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号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千分号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百分号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等于实际发生数减去孰低数;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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