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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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的内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有不懂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