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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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双重纳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无需交纳合伙企业所得税,只需合伙人就其分配的有限合伙企业收益交纳个人所得税。
2、资金使用效率高。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
3、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简洁高效。私募基金运作专业性强,时机稍纵即逝,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可以不受有限合伙人的影响,仅凭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及时做出判断。有限合伙制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和智慧,普通合伙人有最高决策权,运作高效简洁。
4、激励机制体现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分配制度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及报酬方式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执行合伙事务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一般为20%。激励机制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
5、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与智慧、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也显示了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
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不足
1、在人数与参与对象上存在限制。目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虽然该法为私募基金留了口子,规定了除外条款,但却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同时,在保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同时,实际上也限制了其杠杆融资的规模。
2、基金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尽管《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普通合伙人介入,但按照《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就使得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进入有限合伙企业,有待澄清,对此,《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出现的法律缝隙应当弥补。
2、资金使用效率高。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
3、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简洁高效。私募基金运作专业性强,时机稍纵即逝,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可以不受有限合伙人的影响,仅凭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及时做出判断。有限合伙制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和智慧,普通合伙人有最高决策权,运作高效简洁。
4、激励机制体现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分配制度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及报酬方式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执行合伙事务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一般为20%。激励机制有利于提升管理人的积极性。
5、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知识与智慧、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也显示了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
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不足
1、在人数与参与对象上存在限制。目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虽然该法为私募基金留了口子,规定了除外条款,但却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同时,在保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同时,实际上也限制了其杠杆融资的规模。
2、基金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尽管《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普通合伙人介入,但按照《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就使得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进入有限合伙企业,有待澄清,对此,《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出现的法律缝隙应当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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