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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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
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
湘管发〔2022〕35号
HNPR—2022—30001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住房消费,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更好服务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文件要求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现就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1.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
3.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即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的,可以因购买本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既申请贷款又申请购房提取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存公积金贷款12个月的还贷金额。
4.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5.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m2”的规定。
6.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结清满6个月”的规定。
7.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8.全面使用住房公积金电子公章,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提取政策
提高租房提取金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实际汇缴额的50%,调整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的实际汇缴额”。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
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
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
湘管发〔2022〕35号
HNPR—2022—30001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住房消费,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更好服务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文件要求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现就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1.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
3.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即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的,可以因购买本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既申请贷款又申请购房提取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存公积金贷款12个月的还贷金额。
4.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5.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m2”的规定。
6.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结清满6个月”的规定。
7.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8.全面使用住房公积金电子公章,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提取政策
提高租房提取金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实际汇缴额的50%,调整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的实际汇缴额”。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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