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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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律师科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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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原则为: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法总则和通则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民法通则是86年制定的,好多内容不符合现实,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的修改,10月一日生效,虽然没有明确民法通则失效,总则生效后,基本生民法通则就不再使用。民法总则包括下面这些亮点: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诉讼时效改为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意义

  1、公平原则是民法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民法的所有条款都是为了实现公平的价值理念。

  2、公平原则是民法最后一道堡垒。公平原则应作为法律适用的最后依据,在其他法律规则和原则均不能适用的前提下,如果不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将尤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3、公平原则贯穿民法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民法的制定、执行还是解释,公平原则都是首要考虑的原则。

  4、公平原则是在民法中最有弹性。公平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相对而言不太确定,法官在适用公平原则判案时应保持“谦抑”,不能随意用自己的公平理念去否定当事人的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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