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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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处罚条例如下:
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时,将被责令改正,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时,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用户:个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报销流程如下:
1、就医:患者需要到医院就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医疗器械处方;
2、购买医疗器械:患者凭处方到指定的医疗器械销售点或药店购买医疗器械;
3、报销申请:患者凭购买凭证、医疗器械处方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保局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4、审核:社保局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报销条件后,进行报销;
5、报销:社保局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直接将医疗器械报销款项打入患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或者直接退还报销款项给患者。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使用过期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要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使用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处置。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时,将被责令改正,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时,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用户:个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报销流程如下:
1、就医:患者需要到医院就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医疗器械处方;
2、购买医疗器械:患者凭处方到指定的医疗器械销售点或药店购买医疗器械;
3、报销申请:患者凭购买凭证、医疗器械处方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保局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4、审核:社保局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报销条件后,进行报销;
5、报销:社保局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直接将医疗器械报销款项打入患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或者直接退还报销款项给患者。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使用过期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要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使用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处置。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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