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主要内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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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77年8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到会的代表有1510名,代表着全国3500多万党员。 这次大会,是在揭批江青集团进一步深入,各方面工作得以恢复和整顿,广大群众渴望对“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进行全面清理、拨乱反正的情况下召开的。 大会共有3项议程:(1)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2)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3)选举中央委员会。十一大召开,虽然宣告“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但仍然肯定“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将党和国家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从而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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