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类型中属于主观因素引起的失业有
法律分析:自然失业的类型:
(1)摩擦性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力在正常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失业。在一个动态经济中,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地区之间劳动需求的变动是经常发生的。即使在充分就业状态下,由于人们从学校毕业或搬到新城市而要寻找工作,总是会有一些人的周转。
摩擦性失业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力流动性的大小和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由于在动态经济中,劳动力的流动是正常的,所以摩擦性失业的存在也是正常的。
(2)结构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是在对劳动力供求不一致时产生的。供求之所以会不一致是因为对某种劳动的需求增加,而对另一种劳动的需求减少,与此同时,供给没有迅速做出调整。因此,当某些部门相对于其他部门出现增长时,我们经常看到各种职业或地区之间供求不平衡。
这种情况下,往往“失业与空位”并存,即一方面存在着有工作无人做的“空位”,而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有人无工作的“失业”,这是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特点所造成的。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按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负责核定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五)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等权益记录;
(六)发放技能提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稳定岗位补贴;
(七)负责失业监测预警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
(八)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支出通过政府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