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基本单据流程
出口单证基本单据流程
出口单证是指出口地的企业及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包装单据、出口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汇票、检验检疫证书、产地证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出口单证基本单据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 票据
1.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背书的种类有: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3)提示 票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
(4)签见 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要求签见,付款人见到票据后,除即期的即予付款外,远期的须在票据上签注签见字样,下签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如“自见票之日起计算30天后付款”等。
(5)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6)参加承兑 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加承兑人不像承兑人一样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义务。
(7)保证 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对票据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担保。
(8)付款 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9)拒绝承兑和拒付 持票人以票据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的法律文件。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0)追索 日内瓦票据法规定,票据因时效消灭而丧失追索权。例如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有效期为3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或到期日起1年;汇票背书人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并向前手转行追索,自清偿日起6个月内有效。
2.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
(2)本票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
(3)支票 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
二. 运输单证
1.托运单据种类
(1)外销出仓单或提货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托运单
2.货运单据种类
(1)海运提单
(2)委托订舱更改单
(3)铁路运单
(4)承运货物收据
(5)大陆桥联运承运收据
(6)航空运单
(7)邮包收据
三. 商业发票与包装单
1.发票的作用
(1)买卖双方收发货物,收付货款和记帐的凭证。
(2)买卖双方办理报关。
(3)卖方缮制其它单据的依据。
(4)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卖方即凭发票向买方收款。
2.发票内容
(1)应载明“商业发票”或“发票”的字样。
(2)应署有出口单位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3)应写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
(4)载明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
(5)载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6)载明商品的描述。
(7)唛头及件号。
(8)必要的声明。
(9)进口证号码。
(10)出口商签章。
(11)贸促会认证。
(12)领事签证。
四. 海关发票
1.海关发票的作用
(1)供进口商报送核查货物与估价征税之用2)提供货物原产地依据。
(3)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确认是否倾销等。
(4)便于统计。
2.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有许多不同,请具体操作时留意。
3.海关发票的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
五. 保险单据
保险单背后印有保险条款,正面应载明如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
(2)唛头标记
(3)货物名称
(4)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金额加10%。
(5)船名或装运工具
(6)开行日期
(7)费率,一般填“As arranged”。
(8)运输起止点。
(9)险别,一般按C.I.C.条款承保。
(10)赔款地点,一般在保险的目的地支付赔款。
(11)投保日期。
六. 产地证明书
我国有多种不同签发机构签发的产地证,它们是: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产地证
2.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
3.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地证明书
4.对美国出口原产地声明书
5.其它产地证明书
七. 商品检验证明书
中国国家检验机构检验证书
(1)品质检验证明书
(2)重量检验证明书
(3)数量检验证明
【拓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基本合同:
01,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是以为合同为中心的,不同国家企业之间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02, 我国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与国外的有关方订立的合同很多,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的合同;
03,这是因为:在对外贸易中,尽管有多种贸易方式,但是通常的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基本的,其他的方式或以此为基础,或是它的发展;04,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情况下,外方以货物作为资本投入或以合资、合作企业的资金进口所需物资,或将产品外销,或兼而有之;
05,在技术转让贸易中,由于往往要结合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口;
06,在劳务合作、承包工程业务中,在劳动力输出入的同时,也通常要带动建筑材料的出口和进口;
07,所有这些对外经济往来,大都离不开货物的进出口,而国际货物买卖合作就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的方式与其他国家(地区)商人达成的货物进口或进口合同;
08,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交易时,通常还要与供货部门、要货部门以及运输、保险、银行等机构订立合同,这些合同都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最基本的还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我国外贸企业和国外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体现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02,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03,1999年3月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04,《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施行,定将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05,《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合同法》,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06,法律规范:
A,首先应当符合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内生效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是指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例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又往往各不相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如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对争议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在处理争议时以何方国家法律为依据就成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都对本国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做出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也有适用于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用合同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例如:一家设在北京的中国外贸企业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署了一项买卖合同,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由于这个合同的缔约地是广州,履约地是上海,都在中国,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反之,如果这个合同在东京签订的,交货地点是日本某港口,如果合同未选用适用的法律,按我国法律规定,处理该合同争议时,可能适用日本的国内法;
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的、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的一般做法,其中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但主要是由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纂和解释的,成文的,为大多数国家处于相同地位的人士所承认,并普遍使用和共同遵守的原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采用时可对惯例的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
目前,对我国外贸工作关系最大的、紧为重要的是关开贸易术语和货款结算方面的惯例;还有一些其他的惯例和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也可起到法律约束作用;C,我国外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相关的国际条约。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01)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贸易协定书,以及我国核准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02)于1980年制定,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核准并于1988年1月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说是与我国对外贸易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我国政府在交存对该公约核准书时,作了两项保障:
A,对该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b)项进行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企业来说,该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对该公约的第十一条、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即我国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时应采用信件、电报、电传在内的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优先于国内法;
三、构成一项有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
若是“自然人”,必须是公民;
01,未成年人对达成的合同可不负合同的法律责任;
02,精神患病者或醉汉,在发病期间或神志不清时达成的合同也可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若是“法人”,则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如:
1,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订立合同时,一般应有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2,在我国只有政府允许、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订立买卖合同;
(二)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即合意,合同才能成立。而这种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02,在实践中要通过一方的发盘和另一方对这个发盘的接受的程序;
03,这种自愿又应以合法为前提;
04,如果发现一方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外一方接受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三)必须互为有偿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有偿的交换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有的国家对此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就是说,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卖方交货,买方交款,是互为有偿。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或付款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01,所谓“标的合法”,即货物和货款等必须合法。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倘若政府管制的,则应有许可证或配额。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02,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除业已颁布的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如上文提到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外,还有《海关法》、《海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许多单行法律;
03,此外,我国政府还订有一系列对外贸易法令和管制措施,以及我国政府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企业对外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遵守而不得有任何违反;
04,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凡内容涉及限制价格、限制销售地区、限制竞争等的合同,如不符合反垄断法、竞争法等的规定,即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可能因此而被视为无效合同;
(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01,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合同有效;
02,有的国家允许使用口关合同形式;
0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一定以许可书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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