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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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内科1、血压标准2、心电图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3、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检查1、耳鼻咽喉检查2、口腔检查3、眼科检查4、妇科检查5、辅助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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