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模拟题《公司法》-多项选择题【10.22】
一、多项选择题
1.上市公司大河股份公司计划发行一部分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如果你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可以提出哪些建议?
A.大河公司决议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回购股份,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C.若通过回购股份用于转化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大河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六个月内注销
D.大河公司如决议通过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与股东私下达成收购股份协议完成交易即可
参考答案
1.【考点】上市公司收购股份
【答案】AB。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A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可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该情形下的股份回购,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B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而非在六个月内注销。C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可知,大河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2018年《公司法》新增的关于收购股份的内容。注意区分哪些情形可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哪些情形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及不同情形下完成股份回购,法定完成注销或转让的时间限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