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时应聘者的婚育情况是否应该被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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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这一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将家庭和职业视作互相矛盾的因素,用婚姻状况来“剔除”本应适合这份工作的机会是多么不公平!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聘用条件。二、用人单位招聘时,应从专业性、胜任度等方面考量求职者。如果岗位设置明确,工作内容与职责清晰,也有比较客观、完善的量化考核机制,就不需要通过询问应聘者个人隐私来做预判。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但劳动者是否已婚已育、是否需要赡养老人、购房是用贷款还是全款等个人隐私,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四、从个人角度出发,企业面试探究他人隐私,不仅让求职者深感冒犯,更会因此降低企业文化的得分。尽管也有不少人表示,为了获得工作机会,不得不在这些问题面前做出让步,但企业的长久发展,同样需要兼顾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在进行应聘沟通时,还当守好“分寸”。五、职场文明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和机会,改善职场文化环境,强调尊重每一个受雇者,都应得到同等的关注和尊重。给女性创造安全、公正、公平的职场环境,是当今企业必须立足的一个方面,任何的偏见之举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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