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有什么权利
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扩展资料:
监理工作内容
1、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理服人。
2、熟悉所监理项目的合同条款、规范、设计图纸,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有效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认真学习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正确理解设计意图,严格按照监理程序、监理依据,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授权下进行检查、验收;掌握工程全面进展的信息,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
4、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投入。
5、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6、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7、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8、记录工程进度、质量检测、施工安全、合同纠纷、施工干扰、监管部门和业主意见、问题处理结果等情况,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并交内业人员统一归档。
9、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监理—监理
根据业主委托监理的工作范围,完成受监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工作。具体有:
1、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2、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向业主提出审查意见;
3、组织项目监理例会,协调项目中的工作并发出监理指令;
4、审定承包商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5、 审核承包商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6、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7、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8、调解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9、 编写监理周/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总结;
10、 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商的竣工申请,组织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部2000年12月颁布的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当然也有人会说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四控两管一协调" 。"四控"就是指: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这种说法就笼统一点。监理权力:
监理的责任是重大的,它对工程实施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责任目标的实现要有相应的权力作保证,否则一事无成。按国际惯例,如FIDIC 合同条件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很大的,诸如有权发布开工令、暂停施工令;有对施工计划审批权;有对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和一票否决权;有工程计量支付和索赔的签认权;有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配备的审核及否定权;还有对业主和承包人争议的初步裁决权等。
当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因为很多业主方都不会把所有权力下方给监理方。具体情形还要另定。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是什么呢,我刚做懂得不太多
2020-04-28 · 百度认证:品牌企业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