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申请宅基地吗
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只是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地上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能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扩展资料
如果夫妻间确实已经离婚的,那就可以分户了。女方如果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
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
1、明确男女都可当户主,只要符合一户一宅要求,谁当户主都可以。给上门女婿立户,村里将宅基地补给她们。
2、宅基地确权登记,加上女方名字,这样宅基地被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离婚方户口本身就是本村集体户口成员,离婚户口分出仍在本村集体户口内,名下没有房子和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想要可以申请宅基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就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1.本地农村户口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以及成年子女需要独立出户口,并且原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
3.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干部以及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并且还有港澳台同胞,想要盖房建房而没有宅基地
4.因城市规划而征收原宅基地,而又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扩展资料: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参考资料:
2015-12-31 · 知道合伙人情感行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2019-02-02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浙江磐安国土资源局 张万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这个原则,在审查陈某离婚后携儿女再申请宅基地的问题上,还必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第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第十三条规定,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根据上述原则,陈某与妻子离婚时协议分割房屋的行为,应视为陈某将依法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转让给了原配偶。那么,根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原则,在陈某还未再婚组成新家庭前,是不能批准陈某对宅基地的再申请的。
那么,如何解决单身陈某的居住问题呢?根据《意见》第十四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之规定原则。在陈某未再婚组成新家庭前,陈某的单身居住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租赁解决。因为本案陈某无房的实际是,陈某将依法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协议转让给了原配偶。
关于陈某直接抚养的两个子女的居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这条规定,陈某对孩子负有的直接抚养(承担生活费)之义务,并不影响两个子女随父随母的居住问题,孩子即便暂住母处,也应该是情理中事。所以,陈某以携一双儿女无房居住为由的宅基地申请是不成立的。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白新亚
-
官方服务
- 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