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别人欠我钱我也欠别人钱,把我列入失信黑名单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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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欠另一方债务,同时,第三方又欠一方债务的,通常称之为“三角债”。但在法律上,这二个债权债务关系是各自独立的,在独立的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独立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一方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经法院催告后无法定理由仍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一、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方履行其义务;判决生效后,一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方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同样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一方以第三方欠款为由,拒绝履行与另一方的义务的,法律不支持。
就债务的转移而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是无效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或行为,都具有相对性。即俗话说的,一是一,二是二。法律保护每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本案而言,一方应当积极履行本方的义务。同时,通过合法的渠道,再积极维护本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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