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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资格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的教育局,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扩展资料: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
2017-05-10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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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资格证的发证机关,是设在县级及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称改革办公室。其中县级的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初级职称(中学三级、二级,小学二级、一级)资格证的颁发,地市级职改办负责中级职称(中学一级、小学高级)资格证的颁发,省级职改办负责高级职称(中学高级)资格证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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